出版商起诉亚马逊阻止音频书籍文本。 CHRONICLE BOOKS诉AUDIBLE

出版商起诉亚马逊阻止音频书籍文本。 CHRONICLE BOOKS诉AUDIBLE

版权是授予新表达作者的一组专有权。在美国,作者在有形媒体中修复作品时被授予版权。版权可以在美国版权局注册,以加强与版权所有者权利相关的权利,但固定是创作作者版权的内容。版权授予其所有者基于原始作品复制,分发,执行,展示,传播和制作衍生作品的专有权。如果版权所有者以外的其他人试图行使其中一项可被视为侵犯版权的专有权利。版权所有者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打击侵犯版权的行为。版权诉讼中的原告可以要求禁止其发生侵权活动和版权侵权损害赔偿。

版权法授予的每项专有权都被视为财产。版权所有者可以出售或许可与版权相关的每项权利,并附加这些权利的条件。版权所有者甚至可以选择不以与其理想或商业模式不一致的方式利用这些权利之一。

随着技术的发展,版权作品的分发和消费方法也在不断发展。书籍不仅仅是作为用纸制成的有形物品出售的。书籍,有声读物和电影改编的电子版本都是用于分发书籍的流行格式。当版权所有者许可其复制和分发作品的权利时,应仔细考虑许可的格式。还要仔细考虑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介绍。电子书必须正确格式化,以适应各种消费设备,因此文本阅读愉快,必须仔细规定有声读物,以便收听。

通常,一家公司将获得发布电子书的许可,并且分发音频的权利将以书籍的音频版本许可给另一家公司。随着技术的发展,现在在格式之间跳转是微不足道的。文本到语音的读者可以大声读出电子书的文本,音频转录程序可以将有声读物变成电子书。虽然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被许可人可能很容易在格式之间跳转,但对于被许可人来说,尊重他们的许可授予他们的格式是很重要的。

涉及被许可人从一种格式跳到另一种格式的案例是CHRONICLE BOOKS,LLC等人诉AUDIBLE,Inc.,19-cv-7913(S.D.NY 2019)。本案中的原告是代表作者和版权所有者的一组出版商。出版商有权向其客户许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强制执行与作品相关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是有声读物的分销商。被告分发的有声读物由原告许可。被告提供两种产品,在客户阅读电子书时播放有声读物。为了工作,这些产品要求客户购买有声读物和书籍的电子书版本。被告提供的新产品允许有声读物的文本出现在消费者设备的屏幕上。此新产品基于有声书生成文本,只需要购买有声书。

原告声称这种新产品不属于有声读物许可证,因为它是对受版权保护作品和衍生作品的复制。原告还注意到,有声书和生成的文本之间的转录错误的数量严重降低了消费者的体验。当原告向被告发出停止和终止信件时,被告明确表示他们计划推出新产品。原告提起侵犯版权诉讼,以阻止发布。

如果您对本博客的作者有任何问题或意见,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admin@uspatent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