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发雕塑照片出售是否合理使用? NOLAND诉JANSSEN案

分发雕塑照片出售是否合理使用? NOLAND诉JANSSEN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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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法赋予的权利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美国,版权法的局限性之一被称为合理使用。 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可以声称其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受合理使用保护,不承担侵犯版权责任。当法院对侵犯版权的主张提出合理使用辩护时,法院分析了四个因素。 这四个因素是:(1)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2)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3) 所占部分的数量和实质,以及 (4) 使用对潜在市场的影响。

准确理解法院将如何适用合理使用原则可能比较棘手,因此研究法院裁决是有帮助的。

诺兰诉扬森案,17-CV-5452(S.D.NY 2020)是一个雕塑照片出售的例子,

本案例围绕原告创作的木制雕塑为中心,该雕塑类似于一个名为”日志小屋立面”的小木屋外墙。该雕塑于1990年被被告购买。 经原告许可,该雕塑在德国的户外展出。户外展示导致雕塑恶化。被告于2010年在德国翻新了该作品,用原告最初购买的供应商的原木替换了原始腐烂的原木。被告随后试图出售雕塑。被告通过向潜在买家提供与原雕塑和翻新雕塑有关的照片和计划来推销该雕塑。原告声称被告分发雕塑的照片和平面图构成侵犯版权,翻新和转售侵犯了原告根据《视觉艺术家权利法》享有的道德权利。 被告声称其行为受到合理使用保护,并采取行动驳回原告的案件。

关于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法院认为,根据第一次销售原则,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照片,向购买者提供信息,具有变革性,因为转售作品的变革性目的与原雕塑的目的完全不同。

作品的性质,被发现是创造性的,但这只是稍微权衡公平使用,因为使用是变革性的。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作为一个整体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实质金额,与合理使用有关,因为据称图像描绘了整个作品:然而,法院认为,这一因素在寻求合法销售方面意义有限,因为潜在买家可能会期望看到整个工作。原告承认,这些照片的发行对原作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法院指出,第一次销售原则与其对市场对原作品的影响的合理使用分析无关。

平衡了四个合理使用因素,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合理使用确实适用,并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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