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位名人因转载狗仔队的照片而被起诉。RAMALES v. BECKHAM
当作品被固定在一个有形的媒介中时,创作者就被授予了新的表达作品的版权。这意味着当摄影师拍照时,摄影师将自动获得作品的版权。在美国,版权可以通过注册获得额外的权利,但注册并不是创造版权的先决条件。版权授予其所有者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复制、发行、展示、表演、传播和制作派生作品的专有权。如果某人未经版权所有人的授权而行使其中一项专有权,则可被视为侵犯版权。成功证明侵犯版权的原告可获每宗侵权行为15万元的法定赔偿。
自版权概念首次出现以来,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美国国会于1790年5月颁布了第一部联邦版权法,第一部作品在两周内就注册了。1976年,杰拉尔德·福特总统签署了版权法第四次修订。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规定实施《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尽管有这些修订,版权法仍难以跟上技术的进步。
互联网给版权法带来了独特的挑战。当作品只能通过手工或机械手段复制时,版权法就产生了。复制有版权的作品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需斟酌复制作品后果的。计算机和互联网使得在几秒钟内复制和并向全球发布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变得异常简单。如今,复制有版权的作品是如此容易,许多人都不会斟酌在社交媒体上分享照片的后果。
名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自古以来,文字创作者就以讲名人的故事来娱乐观众为生。随着摄影和电影的出现,公众开始对他们喜欢的名人的照片感兴趣。近几十年来,偷拍名人的摄影已经发展成熟为一个自己的行业。狗仔队通过跟踪名人来赚钱,他们拍下照片,然后卖给愿意付钱的人。名人以恶名谋生,狗仔队则以恶行谋生。狗仔队以拍摄名人为生,而照片的拍摄对象却得不到任何补偿。版权法仅对摄影师本人不赋予照片的主体任何权利。大多名人对此颇为惊惧,他们觉得自己应该有对自己被拍摄的照片享有权利。
FELIPE RAMALES v. VICTORIA BECKHAM INC., 19-cv-08650 (S.D.NY 2019) i是一个涉及名人复制自己照片的案件,并被拥有照片版权的狗仔队起诉。本案的原告是一名专业摄影师,他为名人拍摄照片,并为这些照片付费发放执照。被告为歌星、时装设计师及足球运动员大卫·贝克汉姆的妻子维多利亚·贝克汉姆。2019年5月,被告穿着自己设计的衣服在公共场合行走。原告未经她同意就给她拍了照。被告随后不知何故发现了这张照片,并将其上传到她的社交媒体账户上,并附上文字“向上滑动来购买该装扮”,这意味着照片的浏览者可以点击链接购买该套装。被告实际上是用这张照片为她的服装做广告。
原告向美国版权局注册了该照片,并获得了注册编号VA 2-162-149。原告随后以侵犯版权为由对被告提起诉讼。在诉状中,原告要求每项侵权行为的法定最高赔偿金额为15万美元,外加律师费。如果社交媒体上的每项浏览都被视为侵权,那么律师费总计可能高达数百万美元。根据案件摘要,这是一个容易判断的案件,尽管被告是照片的主体,但她对照片的版权没有要求。此案并不适用合理使用的辩护,因为合理使用不考虑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主题。然而,计算损害的方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被告最好的做法是辩称不应判律师费,赔偿金应设定在接近750美元的最低金额,而侵权行为只是上传照片的单一行为,而不是观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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