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创建后是否可以归类为供租用的作品?KAUFFMANN诉RIT案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创建后是否可以归类为供租用的作品?KAUFFMANN诉RIT案
版权是授予新艺术表现创造者的一套专属权利。 当艺术家创作新的艺术作品时,艺术家会自动获得作品的版权。 著作权人有权根据原件复制、发行、展示、表演、传输和准备衍生作品。 如果版权所有者以外的人试图行使这些权利之一,可以被视为侵犯版权。
一般来说,版权归创作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艺术家所有。 版权被视为与有形作品分开的财产。 艺术家可以像任何其他财产一样,自由地将版权转让给其他人。 当艺术家出售作品的复制品时,版权仍然是艺术家的财产。 与版权相关的专有权在出售复制品时不会转让。 除非转让以书面形式记录,否则版权所有者的专属权利转让无效。转让协议必须由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署。
当艺术家是公司的员工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被视为供雇佣的作品。 “为雇用而做的工作”是:(1) 雇员在雇用范围内准备的工作:(或者(二)当事人在签字的书面文书中明确同意将作品视为录用作品的,经专门订购或者委托用于集体工作的作品。 在为雇用作品的情况下,艺术家和雇主的雇主的版权背心被视为版权的所有者。
问题就变成了,一个作品可以创建,然后追溯性地被录用吗?
斯坦利·考夫曼的遗产,诉罗切斯特技术学院,18-2404-cv(第二Cir 2021)是一个案件,涉及一个已经创建的工作是否可以合同工作出租的问题。
本案的原告是已故作家考夫曼先生的遗产。 考夫曼先生是一位影评人,经常撰写发表在《新共和国》(TNR)杂志上的评论。 考夫曼先生和TNR先生的确切关系模棱两可,但他不是典型的工资雇员或外部承包商。 多年来,考夫曼先生正式将部分文章的版权转让给TNR,他将请求TNR允许在汇编中重新发表他的文章。
考夫曼先生于2013年去世,被告出版了考夫曼的电影评论选集,其中包括44本最初于1999年在TNR出版的选集。 原告起诉被告,声称考夫曼先生的财产仍然拥有这44篇文章的版权。 在庭审中,被告要求对考夫曼和TNR2004年签订的书面协议使这44篇文章用于雇佣的理论作出即决判决。 因为这 44 篇文章是为雇佣 Tnr 而创作的, 而不是原告, 拥有版权。 地区法院批准了被告的动议,原告向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第二巡回法庭指出,在某些情况下,在创作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之后,可以授予作品的雇用地位。 例如,当付款支票有一个条件,即支票正在考虑雇用工作时,这可能是一个有效的书面文书。 2004年《协定》是在编写44条的五年后执行的。 第二巡回法庭发现,五年来,版权所有者的身份造成了太多的不确定性。 法律有利于确定性,允许合同改变过去5年版权所有者的身份将导致法律更加模糊。 第二巡回法庭的结论是,原告是这44条的所有者,并将案件发回地区法院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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