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生产商使用商标限制竞争对手。Global Orange v. Coffee Direct
商标是向消费者表明产品生产者身份的符号、单词或短语。美国的商标法受联邦法律、州法律和普通法原则的管辖。一般来说,第一个在商业中使用商标的人被称为在先使用者。在在先使用者之后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人称为在后使用者。商标使用者可以在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注册以加强与商标有关的权利,但使用商标非注册商标的前提。
商标法的核心是促使消费者将商标与产品生产者联系起来。如果在后商标使用者对产品进行品牌宣传,使消费者认为在后商标使用者的产品是由在先商标使用者生产的,则可视为商标侵权在先商标使用者可以针对商标侵权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在后商标使用者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对已经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请求经济赔偿。
欺诈消费者并假冒正品的商标侵权行为,很容易取证和证明。但是,当两个商标为各自独立使用的,且恰好是相似的,证明商标侵权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加。当出现商标侵权案件时,法院通常采用Polaroid基准来衡量侵权行为。该基准源于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其他巡回法院的基准可能略有不同,但大多数巡回法院遵循类似的模式。简而言之,Polaroid基准如下:1.在先使用者的商标标识的识别度,2.商标标识相似度,3.产品或服务的相似性;5.两商标使用者销售相同产品的可能性,6.在后商标采用该商标的意图。7.实际混淆的证据,买家的认知商标的能力,8,在后使用者的产品或服务质量。
GLOBAL ORANGE, LLC 诉COFFEE DIRECT案, LLC, 1:19-cv-00164 (W.D.MI 2019),是一个应用Polaroid基准的案例。本案的原告是总部位于密歇根州的咖啡销售商Global Orange,该公司的产品使用了Biggby商标。原告于1997年开始使用Biggby这个标识并为其产品注册了商标。原告商标是的黑字配上橙色的背景。原告拥有多个注册商标,其中包括Biggby一词。原告的主要服务之一是产品订阅服务,在该服务中,客户签署订单后,将产品交付给订阅方的家庭或企业。原告还拥有200多个特许经营场所销售原告产品。目前在德克萨斯州有两个地方销售Biggby产品。
本案被告使用Bixby商标销售咖啡。被告向消费者提供定期送货服务。被告的产品以“Bixby”一词为特色,并以橘色及海军蓝配色。被告的产品如上图所示。
原告认为Bixby与Biggby惊人地相似,并对被告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对于使消费者发生混淆的证据,原告提供了一份消费者不小心购买了被告产品的证词。
虽然商标相似,产品相同,而且至少有一位消费者感到困惑,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有结论。被告将有机会对诉讼作出回应,法庭将对证据进行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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