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被拒绝为最差的电影!IN RE MORIARTY

商标申请被拒绝为最差的电影!IN RE MORIARTY
商标是消费者与产品制造商关联的东西。 传统上,商标被视为符号、字或短语,但任何向消费者表明产品制造商身份的信息都有资格获得商标保护。 在美国,商标权源于商标在商业中的使用。 商标可以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以加强与商标相关的权利,但注册对于商标用户授予商标权利是没有必要的。
当商标在未注册的国家专利商标局成功注册时,该商标将放在补充注册簿的一个主注册簿上。
主要注册是用于与众不同的商标,要么是因为商标具有独特的特征,要么是因为商标已经使用了很长时间。尚未用于商业的商标可以放在主体注册簿上。 补充注册用于描述性的商标。 目前只有商业使用的商标才能在补充注册簿上注册。
但是,要放置在任何一个注册簿上,商标必须满足某些要求。 其中一项要求是申请商标的功能作为商标。 如果提交商标申请以注册一些不指明已查明货物或服务的来源或来源,并区分其与其他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商标法定定义的商标,并且不得注册,而不论申请注册的注册机构如何。
在 RE Donald E. MORIARTY 中,序列号 86367823 (TTAB 2020) 是商标申请的一个示例,该申请因不能用作商标而被拒绝。
当申请人在被认定为”电影电影和电视剧的模仿,包括喜剧和戏剧,具有不同电影混搭的电影”的商品的主要登记册上提交商标申请时,案件就开始了。 申请津贴通知书于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发出。 三年后,申请人提交了使用声明,该声明需要完成商标注册程序。
在审查使用声明时,商标审查律师以申请商标为口号或短语,不能作为商标来表示申请人货物来源,拒绝注册申请人的商标。 申请人向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提出上诉。
在 Ttab 听证会上, 预审律师争辩说, 申请标记最差的电影!只是各种来源使用的普通口号,只是传达一个普通、熟悉或公认的概念或情绪,也就是说,有关电影是”所有时间最缺乏的质量、价值或条件”。 为了支持拒绝,审查律师提交了一些有关电影的新闻报道和文章,以证明作者通常使用”有史以来最糟糕的电影!
申请人争论了几点,但最有趣的是,审查律师的证据不足,因为它没有显示”电影制作公司使用术语最差电影有史以来!传达有关他们自己的电影的信息。 TTAB指出,竞争对手使用是没有必要的,如果有证据表明潜在购买者会认为该短语仅仅是一个没有商标意义的信息性口号,则这就足够了。 仅仅意图,一个术语作为商标的功能是不够的,使一个术语成为商标。
塔布的结论是, 有史以来最差的电影!不会被视为商标,以识别申请人的货物从其他人的样品,并确认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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