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涉及自然规律,减弱振动专利被部分无效。 AAM v. NEAPCO

因为涉及自然规律,减弱振动专利被部分无效。 AAM v. NEAPCO

专利权利将赋予一项新颖、实用、且非显而易见发明创造的发明者一系列专有权利。在美国,发明者通过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提交专利申请而获得专利。专利申请由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的专利审查员审查,如果专利申请符合所有要求,发明者就会被授予该发明的专利。专利赋予其所有者在美国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发明的专有权。

专利法在不断演变,所以即使一项专利已经被授予,它仍然有可能会在未来失效。专利被无效的理由之一是发明的主题不符专利法。任何新颖、实用的工艺、机器、制造或物质组分,或任何新颖、实用的改进,都可以授予专利。这一要求在美国专利法的第35节U.S.C. 101中有明确说明。司法判例也会排除专利的主题,即自然法则,物理现象,和抽象概念。如果法院判例改变了,这些被排除的专利主题也可能会发生变化,过去授予的专利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这些主题之所以被排除在外,是因为若垄断了科学创造的基础工具往往会阻碍创新,而不是促进创新。然而,美国最高法院已建议,必须谨慎地应用这些排除专利主题的判例,因为对这些判例的解释过于宽泛,可能会使专利法丧失效力。

自然规律和自然现象是不能申请专利的,但是对这些规律和现象的应用和使用可以申请专利。对于专利中其他符合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因使用自然法或自然现象而丧失资格。

为了区分,哪些权利要求属于应用自然规律而可以被授权,哪些权利要求属于自然规律而不应被授权,法院采用以下两个准则来审查。首先,对这些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审查,看它们是否“指向”自然法则或自然现象。如果申请是针对一种自然现象,那么法院将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对涉及自然规律的权利要求进行限定,将该权利要求转变为符合专利主题的申请。

AMERICAN AXLE & MANUFACTURING, INC., v. NEAPCO HOLDINGS LLC, 2018-1763 (C.A.F.C. 2020)一案,阐明了对于涉及自然现象的专利,其是否能获得授权的界限。

本案原告拥有美国第7,774,911号专利(“911专利”)。该专利主张一种制造带有衬垫的传动轴以减少振动的方法。驱动轴可以产生三种类型的振动,不同的是为了减少一种类型的振动。原告声称,他们的专利允许通过调整传动轴的衬里来减少所有三种类型的振动。这是实现了调谐的衬套共振频率的驱动轴振动。原告起诉被告侵犯专利权。被告回答说,该专利无效,因为该专利只是声称胡克定律的结果,胡克定律是用于确定物体振动频率的方程,它与质量和/或刚度有关。

地区法院集中审理了独立权利要求1和22。法院认为,上述权利要求是指向了一种自然现象的,并且该权利要求没有额外的限定,将该权利要求转变成符合专利主题的权利要求。原告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

联邦巡回法院依次审查了每一项权利要求。关于权利要求22联邦巡回法院认定,该权利要求没有改进自然规律的使用方法,该权利要求22只是要求保护一个技术结果,而没有描述实现该结果的方法。

对于权利要求1,联邦巡回法院认为它与权利要求22不同。权利要求1包括了除质量和刚度之外的变量,可以调整以减少振动。权利要求1还包括限制“调谐至少一个衬垫衰减至少两种类型的振动传递通过轴成员。”虽然联邦巡回法院并没有明确地说该专利申请符合专利主题,但认定该专利申请涉及的内容远不止单纯的胡克定律。

联邦巡回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关于第22条权利要求的裁决。关于权利要求1,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撤消了上诉并将其发回,以待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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