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申请中需要披露什么?

在专利申请中需要披露什么?

当申请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专利申请时,他们要求排除他人使用申请人所要求的发明的权利。公众的利益受到专利授权的影响。因此,美国专利商标局期望专利申请人将所有信息材料披露给专利申请中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可专利性。

专利申请人关于披露的义务设定为37 CFR 1.56“披露信息资料可专利性的义务”。37 CFR 1.56(a)规定“处理本办公室”应承担“坦诚诚意”所有与专利申请的提交和起诉有关的一切都有“向办公室披露的义务”材料信息。处理“和”到“办公室的这项义务当然延伸到这些人与办事处的所有交易中,而不仅限于对审查员的陈述或交易。例如,职责将扩大到专利上诉和干预委员会和专利局局长的诉讼。

公开的责任范围涉及参与提起或起诉专利的所有个人。 37 CFR 1.56(c)规定与提交或起诉专利申请有关的个人为:

  1. 申请中指定的每位发明人;
  2. 准备或起诉申请的每位律师或代理人;和
  3. 其他实质上参与准备或起诉申请人以及与发明人有联系的受让人或任何有义务转让申请的人的其他人。
    这实质上意味着发明人,专利律师和被分配专利的实体有义务向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披露信息资料。但是,这项义务仅限于实际参与准备或起诉申请的人员,而责任范围并不扩展到协助申请的打字员,文员和类似人员。

术语“信息”是指需要披露的所有信息,包括可专利性的任何信息。现有技术如专利,出版物,关于启用的信息,可能的先前的公共使用,销售,出售要约,衍生知识,另外的发明,发明人冲突等被认为是可专利性的材料。 “重要性不仅限于现有技术,而且包括合理的审查员在决定是否允许申请作为专利发行方面将很重要的任何信息。”Bristol-Myers Squibb Co. v。Rhone-Poulenc Rorer, Inc.,326 F.3d 1226,1234,66 USPQ2d 1481,1486(Fed.Cir.2003)基本上如果专利申请人知道现有技术,这将使他们的发明显而易见,则他们必须将其公开给专利审查员。

如果信息不重要,则没有义务向专利审查员披露信息。在理论上,专利申请人可以起草权利要求书和规范,以避免在现有技术中显而易见的情况,并且能够拒绝来自审查员的现有技术。但是专利申请人将这些信息提交给专利审查员是一个很好的做法,尽管它们可能不需要这样做。披露可以加强专利,专利申请人避免避免指责是欺骗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意图。

已被发现违反专利申请或专利中的任何索赔的披露义务的专利申请人的处罚,使其所有权利要求无效或无效。所以专利申请人的最佳利益在于他们的专利律师仔细地讨论了他们所拥有的所有信息,关于他们的发明和有关现有技术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