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计算机可申请专利时改善用户体验吗? CUSTOMEDIA诉DISH

在使用计算机可申请专利时改善用户体验吗? CUSTOMEDIA诉DISH

专利是授予新发明人、有用发明和不明显发明的发明人一套专有权利。 在美国,发明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专利申请,从而获得专利。 专利申请由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查员审查,如果专利申请符合所有要求,则授予发明人有关该发明的专利。 专利授予其所有者在美国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发明的独家权利。

即使在授予专利后,它仍然可以失效。 本发明所涉及的主题是专利可以失效的理由之一。 任何新的和有用的工艺,机器,制造,或物质的组成,或任何新的和有用的改进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35 U.S.C. 101 专利合格主题物也有一些司法创造的例外,即自然规律、物理现象和抽象思想。 如果法院先例改变了这些司法创造的例外的定义,过去授予的专利可被视为无效。

计算机软件是否有资格成为专利保护的主体是一个不断演变的问题。 计算机软件通常采用算法,这可被视为一个抽象的想法,并应用这些算法来执行任务。 1968年4月23日,美国首次获得计算机软件专利。 自那时以来,合格标的物的定义发生了重大变化,先是扩大,然后缩小认为符合专利条件的定义。 Alice Corp. Pty. Ltd. 诉 CLS Bank Int’l, 573 美国 208 (2014) 阐明了本测试,以确定计算机软件是否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 Alice 测试的第一步是确定专利的声称是否指向不符合专利的概念,就像抽象的概念一样。 如果第一步为 true,则对每项专利申请进行单独和”有序组合”审查,以确定附加要素是否”将索赔的性质”转换为符合专利资格的申请。 了解爱丽丝测试的应用方式可能难以掌握,因此研究案例先例是有帮助的。

CUSTOMEDIA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DISH网络CORP,2019-1000年(C.A.F.C.2019年)是一个案例,其中计算机软件被发现被指向一个抽象的想法,没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

本案的原告拥有美国专利号8,719,090号和美国专利号9,053,494,涉及一个全面的数据管理和处理系统。 根据规范,这些系统包括远程帐户事务服务器 (ATS) 和本地主机数据管理系统和音频/视频处理器录像机播放器 (VPR/DMS),例如电缆机顶盒。 广播公司和其他内容提供商通过 ATS 向本地 VPR/DMS 传输广告数据。 然后,根据用户的偏好,广告数据可以有选择地记录在 VPR/DMS 中的可编程存储部分中。

本案的被告根据涵盖商业方法专利过渡计划(CBM审查)请求审查专利。 专利审判和APpeal委员会进行了CBM审查,发现大多数专利申请不符合第35 U.S.C. § 101的专利保护资格。 原告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委员会的裁决提出上诉。

联邦巡回法院确认了委员会的决定。 联邦巡回法庭发现,专利中声称的发明只是改进了仅使用计算机作为工具提供定向广告的抽象概念。 仅仅仅仅通过仅仅将计算机作为工具来改进基本实践或抽象过程,不足以使发明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  在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时改善用户体验不足以使声明用于改进计算机功能。 要获得专利资格的计算机功能改进,索赔必须针对计算机本身功能的改进。 联邦巡回法庭认为,除了提供有针对性的广告的抽象概念外,专利只要求通用计算机组件,不足以证明一个创造性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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