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博客文章中使用有的照片属于合理使用。CLARK v. TRANSPORTATION ALTERNATIVES
在博客文章中使用有的照片属于合理使用。CLARK v. TRANSPORTATION ALTERNATIVES
版权是授予新作品或艺术创作者的一套排他性权利。当艺术家作画、拍照或以其他有形媒介创作艺术时,他就获得了创作的版权。著作权授予著作权人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复制、发行、展示、表演、传播或者制作派生作品的专有权利。如果著作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试图行使其中一项专有权,则可视为侵犯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制止侵权行为,并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获得经济赔偿。
美国的版权法赋予版权所有者控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如何使用的权利,但是版权所有者的权利也有一些限制。版权法的目的是提升社会的创造能力和促进社会进步,因此版权法将为在某些情况下为侵犯行为开脱。如果被告对受版权作品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那么被告将不承担侵犯版权的责任。合理使用一般分为两类:(1)评论和批评,或(2)戏仿。合理使用是由被告提出的,针对版权侵权指控的辩护。
当法院面对版权侵权的合理使用辩护时,法院将审查几个因素,以确定该使用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这些因素包括:(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2)版权作品的性质,(3)所占份额的数量和实质,以及(4)使用对版权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法院衡量的这些因素都属于需要具体判断的具体事实,并且法院对上述因素的法律解释持开放的态度。因此,通过回顾法院的案例,我们能了解到法院在过去是如何解释这些因素的。
Clark v. Transportation Alternatives, Inc., 18-9985 (S.D.N.Y. 2019)案涉及到以评论为目的的合理使用行为。本案的原告是Dennis Clark,他是一名摄影师,拥有一张照片的版权,照片上是一辆停在人行道边上的无车桩的自行车。原告的照片出现在一篇重要的报纸文章中,标题是:“纽约市的人行道上已经挤满了无车桩的自行车。”被告是Transportation Alternatives,一个非营利性的交通宣传组织。被告经营着一个博客,专门刊登有关纽约市自行车的文章。被告在该报纸的博客中使用了这篇文章的截图。截屏显示了报纸文章的标题、作者署名、原告照片和摄影师的照片。在这篇博文中,被告评论道,原告的照片实际上反驳了报纸文章的主要论点,因为照片中显示的是一辆“看起来停得很当”的无桩自行车。原告控告被告侵犯其照片的版权。被告提出动议驳回诉讼,理由是使用原告的照片属于合理使用。
法院站在被告一边,批准了驳回动议。在作出裁决时,法院审查了四项合理使用的因素。关于第一个因素,法院认为,使用这张照片并非出于商业目的,因为被告并非营利性组织,而且使用这张照片批评报纸文章,而不是照片本身,让人们认为使用这张照片具有变革性。关于第二项因素,法院认为这幅图具有独创性,但这并不影响合理使用的结论。关于第三个因素,法院认为,使用了完整的版权作品通常难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但在本案中,使用完整的作品是被告评论报纸文章的必要条件。有关第四个因素,法院认定被告对照片的使用没有影响原告作品的市场地位。权衡每一个因素,法院认定被告使用原告的照片属于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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