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博物馆目录中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吉他图片被视为合理使用。MARANO v. MET

在博物馆目录中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吉他图片被视为合理使用。MARANO v. MET

新表达作品的创作者在有形介质中固定时,将被授予该作品的版权。 这意味着,当摄影师拍摄照片时,摄影师将自动获得该照片的版权。 著作权人有权根据原作品复制、发行、展示、执行、传输和制作衍生作品。 如果版权所有者以外的人试图行使这些排他性权利,则可视为侵犯版权。 版权所有者可以通过向联邦地区法院提出申诉来打击侵犯版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赋予的权利确实有些限制。 版权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作者和发明人从作者作品中获益的专属权利,促进实用艺术和科学的进步。 有时,公众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兴趣会权衡版权所有者的利益。 在这些情况下,侵犯版权诉讼的被告将被免除责任。

合理使用是为有限和”变革性”目的复制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例如评论、批评或模仿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此类使用无需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即可进行。 合理使用是侵犯版权的辩护。 版权被告如果向法院证明他们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是合理使用,将不承担侵权责任。

当法院提出合理使用辩护时,法院将采用若干因素的检验,以确定被告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法官在合理使用辩护中考虑的四个因素是:(1) 您使用的目的和性质 (2)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 (3) 所占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以及 (4) 使用对潜在市场的影响。 这种调查往往具有具体的事实,因此,研究法院先前的裁决,以了解法院如何将合理使用因素应用于今后的案件是有益的。

MARANO诉大都会艺术博物馆,19-cv-8606(S.D.NY 2020)说明了在复制一张描绘具有历史意义的物体的照片时发现合理使用的情况。

原告是一位专业摄影师,他拍摄了埃迪·范·哈伦在音乐会上弹奏”弗兰肯斯坦”吉他的照片。 被告是一个非营利性博物馆,向公众开放艺术作品。 被告举办了一个以弗兰肯斯坦吉他为特色的摇滚乐器展览。 在展览的宣传材料中,被告将原告的照片列入展览的在线目录。目录包括185页,代表实物展示的展品。照片显示为讨论”弗兰肯斯坦”吉他的缩略图,以及吉他的大照片,两张缩略图图像和两段文字,描述吉他的历史和技术规格。在线访问者可以点击照片的缩略图来查看照片的更大版本。原告以故意侵犯版权罪起诉被告。 被告根据合理使用原则提出驳回。

法院又审查了四个合理使用因素。 法院认定,使用的目的和特点有利于合理使用,因为原告拍摄的照片是为了显示范哈伦在表演时的样子,并传达范哈伦作为音乐家的意义,同时被告使用照片在学术背景作为历史文物,以上下文的”弗兰肯斯坦”吉他。

第二个因素,权衡最小,与合理使用,因为被告的使用是突出照片的历史,而不是创造性的价值。 第三个因素,即使用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没有权衡合理使用,因为使用整个照片是合理的,以显示吉他的历史背景。 法院认定,第四个因素,赞成合理使用,因为被告的使用属于一个”变革市场”,不影响照片的原始市场为摄影收藏家为摇滚传奇或范哈伦。

区域法院综合权衡所有合理使用因素,认定被告的使用符合合理使用资格,并准许驳回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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