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规避访问控制是什么意思?
在“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规避访问控制是什么意思?
数字千年版权法是1998年在美国推出的一项法律,旨在更新“美国版权法”。着作权法在电脑,互联网等发明之前就已经写好了。 “数字千年版权法”旨在更新版权法来处理这些新技术。 “数字千年版权法”涉及许多不同的问题,在这篇博文中,我们将审查禁止规避访问控制的禁令。
“数字千年版权法”第1201(a)(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规避有效控制进入受本标题保护的工作的技术措施。 “数字千年版权法”第1201(a)(3)(B)条规定:如果在正常运作过程中要求采用信息的措施,则采取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工作的获取”,或在版权所有者的授权下,进行处理或处理,以获得工作。 “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第1201(a)(3)(A)条规定:“规避技术措施”是指解密加密工作,解密加密工作,或以其他方式避免,绕过,删除,停用或损害技术措施,而不受版权所有者的授权。
换句话说,“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禁止解密数字媒体。 DVD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DVD使用称为内容加扰系统的方法进行加密。内容争夺系统控制对DVD上的电影的访问。如果您尝试绕过内容争夺系统,那将违反DMCA。内容争用系统是许多软件之一,也称为数字版权管理软件。受数字版权管理软件保护的产品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无法合法访问。
“数字千年版权法”第1201(a)(2)条禁止贩运技术,使其他人能够规避有效控制版权作品访问的技术措施。因此,即使您没有积极规避访问控制,如果您向其他人提供规避工具,您仍然会违反“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仅在您的网站上发布规避工具,或者将您网站上的链接发布到另一个包含规避工具的网站,这被发现违反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侵犯版权的公平使用辩护不会保护您免受规避访问控制的责任。 “数字千年版权法”并没有规定公平使用的例外,法院并没有认为规避访问控制以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是侵犯版权的一种防范。
“数字千年版权法”的反规避条款有一些限制。如果规避访问控制的目的是为了:
- 逆向工程允许计算机程序进行互操作;
- 加密研究;
- 保护儿童免受互联网上的内容;
- 保护个人身份信息;要么
- 安全测试。
在这种情况下,假设您合法购买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副本,除了规避访问控制之外,您不会侵犯版权,因此根据“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您不会对版权侵权负责。
“数字千年版权法”还指示国会图书馆馆长出版一份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清单,以免被反规避。在复杂的规则制定过程之后,作品被列入清单。一个显着的豁免是允许手机连接到蜂窝网络的固件。该豁免允许手机所有者重新编程他们的手机连接到他们选择的蜂窝网络。这通常被称为打破手机的监狱。应该指出的是,尽管监狱打破手机可能并不违反“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但这可能违反了与手机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
“数字千年版权法”的规避规定是复杂的,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应咨询专门从事版权法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