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存储公司专利被认定为无效。 DROPBOX v. SYNCHRONOSS

在线存储公司专利被认定为无效。 DROPBOX v. SYNCHRONOSS

专利是授予新发明人、有用发明和不明显发明的发明人一套专有权利。 在美国,发明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专利申请,从而获得专利。 专利申请由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查员审查,如果专利申请符合所有要求,则授予发明人有关该发明的专利。 专利授予其所有者在美国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发明的独家权利。

授予专利并不使专利不可撤销。 专利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判或行政程序中授予专利后,可以失效。 专利可以失效的理由之一是发明所涉及的主题。 任何新的、有用的工艺、机器、制造或物质组成,或任何新的、有用的改进都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均可获得专利。#35 U.S.C. 101 即使一项发明属于这些类别之一,发明也可能不是专利合格的标的物,因为司法创造的例外。 自然规律、物理现象和抽象思想是司法上对符合专利的标的物的例外的例子。

抽象的概念例外体现了一个长期规则,即自己的概念不可申请专利,它阻止对结果的专利,而结果不是通过什么过程或机械来完成的。 法院采用两步测试来确定指向抽象概念的专利索赔是否符合专利资格。  在第一步,法院
全面考虑索赔,以确定索赔是否针对一个抽象的想法。 如果索赔是指向一个抽象的想法,法院继续采取第二步。在第二步中,法院寻找一个发明概念,足以将索赔的性质转化为符合专利资格的申请。

DROPBOX, INC. 诉 SYNCHRONOSS 技术, INC, 19-1765 (C.A.F.C. 2020) 是一个案例,说明法院何时将宣布专利无效,因为它指向一个抽象的想法。

2018年6月,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侵犯三项专利。 这三项专利分别是美国专利号6,178,505、6,058,399和7,567,541,分别涉及”网络中安全传递信息”、”文件上传同步”和”移动客户办公场所设备个人数据备份系统和方法”。

被告提出驳回这些索赔,辩称专利因不符合《美国法典》第35条第101条而无效。地区法院同意被告,认为所有三项专利均因未申请合格标的而无效。 原告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联邦巡回法院在其裁决中指出,35 U.S.C. § 101 下的专利资格最终是一个法律问题,经审查后将对此进行审查。但专利资格包含事实的根本问题。 联邦巡回法院讨论了每个专利的资格个人,然后讨论了原告提供的事实来证明每项专利有效程度。

关于这三项专利,联邦巡回法院同意地区法院的观点,即专利是指向一个抽象的想法。 这三项专利均未显示出一种发明概念,使这些发明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 原告在上诉时声称,它已提出充分的事实,以克服驳回的动议。 联邦巡回法院不同意,认为原告只是提供了关于专利包含创造性概念的排他性陈述。 这种说法不足以克服驳回的动议。

联邦巡回法院确认了地区法院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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