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支付专利侵权纠纷案–BOOM诉STRIPE
在线支付专利侵权纠纷案–BOOM诉STRIPE
专利权是授予新发明的发明人的一系列专有权。要在美国获得专利,发明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必须说明发明人声明的发明的各个方面,并证明该发明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及创造性。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审查专利申请,如果满足所有要求,授予发明人一项专利。专利授予专利所有人在美国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该发明的专有权。如果专利所有者以外的其他人试图行使其中一项专有权,则可视为专利侵权。
一项发明被授予专利,必须是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标的物。《美国法典》第35条第101款规定了国会认可的属于专利授权条件范围内的四类主题:方法、机器、工艺和物质的组分。还有三个司法判例认定发明不符合专利保护的要求。法院认定了四个法定发明类别之外的主题不符合专利的保护要求,包括抽象概念、自然法则及自然现象(自然产物)。
软件专利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软件是一组计算机指令,它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方法,符合专利保护的条件。另一方面,一组计算机指令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算法,这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符合专利保护的要求。Alice Corp.诉CLS Bank International,573 U.S. 208,134 S. Ct。 2347(2014),法院认为该案中的专利为在计算机上实施的,用于帮助金融交易的电子托管服务的专利,其权利要求是抽象的概念,因此是无效的,并且,能够在计算机上实现这些权利要求,不足以认定该抽象的概念为可专利的主题。虽然该案没有明确地使软件专利无法授权或使用,但从侧面说明了,基于软件的发明更难以获得专利保护。
BOOM! PAYMENTS, INC诉 STRIPE, INC.; SHOPIFY INC.案中, 5:19-cv-00590 (N.D.CA. 2019),该案原告须证明,这些专利不仅仅是用电脑实现的抽象概念。本案的原告是一家在线支付处理公司。原告拥有美国专利8429084 号,于2013年4月23日授权;美国专利9235857号,于2016年1月12日授权。这两项专利的标题都是“确认本地市场交易完成为在线支付完成”。这些专利描述了一种在线支付系统,它允许买卖双方在没有个人信息(比如信用卡号码)的情况下完成交易。该专利的基本特征是,买方向支付处理程序发送个人信息,买方与卖方完成交易,卖方向支付处理程序请求确认,支付处理程序向买方发送短信确认交易。这些专利旨在增加隐私和减少欺诈。
本案的被告是在线支付处理器,其处理支付数据的方式类似于原告专利中描述的流程。原告于2013年与Stripe公司的代表讨论了其专利技术,目标是与被告合作开发支付认证产品。Stripe后来拒绝从原告那里获得该技术的许可,并实施了自己的版本。被告Shopify在2017年实施了与原告专利类似的付款流程。
诉状中的事实有力地证明原告受到了被告的侵害。被告的支付过程与原告的专利支付过程非常相似。然而,原告的辩驳将使法院相信其专利是有效的。如果法院判定原告的专利是使用计算机实现的抽象概念,则该专利将被视为不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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