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如何证明我的商标不仅仅是描述性的?
在美国,如何证明我的商标不仅仅是描述性的?
商标是制造商用来向消费者发出信号,表明制造商是产品的来源。商标传统上是符号,词或短语,但商标也可以是颜色,声音或气味。如果某物在产品与产品制造商的身份之间产生了消费者心中的联想,那么这可以被视为商标。美国的商标法是州和联邦法律的混合体。商标所有人可以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其商标以加强其商标,但不需要注册即可开始使用商标来标记商品。
商标的价值和强度是由品牌商标产品与生产这些产品的公司之间的关联消费者衡量的。商标法仅对特殊商标提供保护,即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最具特色的商标是与产品无关的任意或幻想商标,例如用于计算机的Apple或用于相机的柯达。暗示性商标可能涉及产品的特性,但需要一些想象力才能使商标与产品之间建立联系,例如企鹅用于冰箱。通用商标是已成为产品同义词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
第五类商标是描述性商标。描述性商标标识服务或产品的特征或质量。只有在获得了次要含义的情况下,才能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主要商标注册簿上注册描述性商标。如果美国专利商标局拒绝注册商标,因为它只是描述性的,商标申请人可以要求在补充商标注册簿上注册。
商标申请人如何克服拒绝注册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只是描述性商标的商标?有证据证明商标具有独特性,具有次要意义。
根据商标规则2.41(a)(3),37 C.F.R. §2.41(a)(3),商标申请人可以在37 C.F.R.下提交宣誓书,声明。 §2.20,证词或其他适当证据,显示申请人在商业中使用商标的持续时间,范围和性质,与此类使用相关的广告支出,来自贸易和公众的信函或陈述,或其他适当的证据倾向表明该商标区分了申请人的产品。
显示次要含义的证据,足以表明商标已获得表明商品来源的独特性,包括商标所有人使用商标的方法的证据,并补充有此类使用的有效性的证据,以使购买公众使用产品来源识别标记。在Owens-Corning Fiberglas Corp.,774 F.2d 1116,1125,227 USPQ 417,422(Fed.Cir.1985)。
在考虑获得性独特性的主张时,问题在于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的获得性显着性是否实际上已经在购买者的头脑中确定,而不是商标是否能够变得与众不同。在Redken Labs。,Inc.,170 USPQ 526,528(TTAB 1971);在Fleet-Wing Corp.,122 USPQ 335,335(TTAB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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