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计专利案例中,简要判断何时合适?SPIGEN v. ULTRAPROOF

在设计专利案例中,简要判断何时合适?SPIGEN v. ULTRAPROOF

美国专利法允许发明人为制造物品的任何新的、非明显的装饰性设计申请设计专利。 判例法将第 35 U.S.C. 171 中规定的”制造物品的新、原创和装饰性设计”一语解释为至少包括三种设计(A) 适用于制造物品或体现在制造物品中的装饰、印象、印刷品或图片的设计(表面设计);(B) 制造物品的形状或配置设计;和 (C) 前两个类别的组合。

设计专利仅保护物品的外观,但不包括其结构或功能特征。实用专利是保护发明结构或功能的适当方法。 在35 U.S.C.171下,单独站立的图片不能申请专利。 这意味着发明人可以在具有装饰基础的灯上获得设计专利,但设计专利不会阻止其他人销售灯具。 设计专利也不会阻止其他人出售与灯分开的装饰底座。

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专利共享明显性的概念,即如果设计在外观上显而易见,则无法申请专利。 对于设计专利,对明显性的最终探究是”对于设计所涉及的类型文章的普通技能设计师来说,声称的设计是否显而易见。 这项调查是根据基本事实调查结果的一个法律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与联邦法院正在审理的任何其他案件一样,受《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约束。 如果原告或被告认为法律和事实显然对他们有利,他们可以要求法官在审判前作出有利于他们的裁决。 当外观设计专利被告认为其被指控侵权的专利明显时,可以动议作出有利于自己的简易判决。

如果”现有技术的内容、专利请求的范围、
艺术中普通技能水平不存在实质性争议,从这些因素看,主张的明显性是显而易见的。MRC创新公司诉亨特Mfg.,LLP,747 F.3d 1326,1331(联邦。Cir. 2014)。外观设计专利被推定为有效,因此,在即决判决时寻求使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移动方必须提交如此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无效的事实无法得到合理的陪审团另有认定。见Ethicon Endo-外科公司诉科维迪恩公司,796 F.3d 1312,1328(联邦。Cir. 2015)。

SPIGEN KOREA CO. 诉 ULTRAPROOF, INC. 19-1435 (C.A.F.C. 2020) 是一个案件,即对明显性的即决判决最初由审判法院作出,但上诉时推翻了该判决。  这个案子围绕着手机外壳的设计专利。

原告在案件中拥有多项设计专利,每个专利都主张为手机辩护。美国设计
专利号D771,607(”‘607专利”),在左边转载。 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外观设计专利。

被告回应了申诉,声称’607专利是明显的,根据以前的技术。被告引用,美国设计专利号D729,218(”‘218专利”)作为主要参考,在右侧转载。 被告提出由审判法院作出的即决判决。 原告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联邦巡回法院撤销了此案,并还押了此案。 联邦巡回法庭指出,”主要参考”是”与声称的设计产生’基本相同’的视觉印象的单一参考”。要”基本相同”,所研究的设计在整体视觉外观上不能有显著差异。 此外,如果需要”重大修改”才能使设计看起来像声称的设计,那么两种设计就”基本相同”。

联邦巡回法庭解释说,审判法庭不能在即决判决阶段自由地发现事实。  如果一个合理的陪审团能够找到有利于非移动的一方,审判法院必须拒绝明显性的即决判决。 原告介绍专家证词说,’607专利和’218专利基本不一样。 由于存在重大事实问题,即决判决为时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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