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味品名称纠纷中未发现商标侵权。PERRY v. HEINZ

在调味品名称纠纷中未发现商标侵权。PERRY v. HEINZ
商标法旨在保护消费者不被欺骗地向商标所有者以外的人购买产品。 商标是卖方用来为其产品打上品牌的东西。 传统上,商标被视为短语或符号,但任何向消费者发出产品制造商身份信号的东西都有资格获得商标保护。 商标的第一个用户称为高级用户,后续用户称为初级用户。 商标法授予高级用户商标所有者使用商标为其产品打品牌的独家权利。 如果商标所有者以外的人以可能导致消费者困惑的方式开始使用商标进行品牌推广,则这可视为商标侵权。
消费者混淆发生的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关键问题。 很难确定何时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因此很难客观地定义。 法院审查几个因素,称为宝丽来因素,以确定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宝丽来公司诉宝拉德·埃莱克斯案。公司, 287 F.2d 492 (2d Cir. 1961).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每个电路都有一组略有不同的因素,但测试原理相似。 这些因素包括:(1) 高级用户标记的强度,(2) 商标的相似性,(3) 产品或服务的相似性,(4) 高级用户将其产品线扩展到初级用户的产品线的可能性;(5) 初级用户采用该标志的意图;(6) 实际混淆的证据;(7) 买方的成熟度,以及 (8) 初级用户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两种产品的相似性只是决定消费者是否存在混淆的众多因素之一。 实际上,使用商标来品牌类似的产品是必要的,消费者混淆的存在。 即使两种不同的产品具有相同的属性商标侵权,如果产品带有不同的商标。
DENNIS PERRY诉H.J.HEINZ公司BRANDS LLC,19-280(2020年E.D.LA)是一个案例,在使用不同商标销售的两种非常相似的产品之间没有发现商标侵权。
2007年,原告向METCHUP公司申请了一个调味酱品牌。自 2010 年 8 月 15 日起,原告在美国境内生产、瓶装和销售其 METCHUP 品牌调味酱。2011年,美国商标局授予梅查普的原告商标注册3,920,035件。原告的METCHUP登记中背诵的货物是”番茄酱;蛋黄酱;芥末.原告从未在商店或网上销售过这些产品。
2018年,被告推出了一系列”口味混搭”调味酱。 酱料包括海因茨®KRANCH(番茄酱和牧场酱)、海因茨®马约斯(蛋黄酱和芥末酱)、海因茨®马约库(蛋黄酱和烧烤酱)和海因茨®马约普(蛋黄酱和番茄酱酱)。2018年4月,被告开始为海因茨®马奥古普开展营销活动。 作为营销活动的一部分,被告邀请公众提交新产品的拟议名称。至少有95个建议的产品名称提交给被告,包括名称METCHUP。在营销活动结束时,被告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个虚拟模型瓶上显示的已提交名称的”画廊”图片。 被告随后在2018年9月左右在美国推出了海因茨®马奥古普。海因茨®现在在全国的零售商店和网上销售。
2019 年 1 月,原告提出投诉,指控商标侵权、联邦伪造和虚假原产地指定以及相关的州法律索赔。 双方都没有对案件的事实提出异议,双方都赞成作出有利于他们的即决判决。
区域法院认定消费者混乱的可能性不大,并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即决判决。 法院根据这一裁决,原告没有出示任何证据来证明被告销售的商标和产品与原告的METCHUP商标相似。 被告从未使用METCHUP销售商业产品,原告没有提交原告打算这样做的任何证据。 法院指出,公众关于尚未销售产品的名称建议并不上升到商标侵权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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