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注册商是否须就商标侵权负责?INVENTEL v. LI
商标是指一个产品的生产者将其与竞争对手的产品区分开来。传统意义上,商标为一个单词、短语或符号,实际上任何作为来源标识符的事物都可以获得商标保护。如果有人使用商标的方式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困惑,就可以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对抗商标侵权。在诉讼中,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已经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给予金钱赔偿。
互联网给商标法带来了新的挑战。早在网站、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域名注册商出现之前,商标法就已经制定出来了。现行商标法已经制定了专门的法规来应对互联网带来的挑战。
互联网是由计算机组成的网络,每台计算机使用一个数字地址将信息转发给它的对等计算机。为了方便人们浏览互联网,计算机的数字地址可以分配一个域名。域名是一串字符,它比一组数字更容易被人记住。域名注册机构管理域名注册和相应的数字地址。域名注册商的客户需要支付注册域名的费用。
那么问题就变成了,如果域名注册商允许某人注册一个商标词,这会使域名注册商对商标侵权负责吗?
15 U.S.C. “兰哈姆法案”第1114(2)(D)条规定:尽管有本章的任何其他规定,根据本章侵犯的权利所有人或根据本标题第1125(a)或(d)节提起诉讼的人所给予的补救措施应限于以下。。。 域名注册商,域名注册商。。。 对于因缺乏意图从域名注册或维护中获利的恶意表示而对另一个域名进行注册或维护的域名,对本条项下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该法令为域名注册者创造了一个安全港。除非域名注册商有恶意行为,否则域名注册商不会对客户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尽管有这样的安全港,仍有原告试图让域名注册商对商标侵权负责。
英NVENTEL PRODUCTS, LLC v. LI 2:19-cv-09190 (D.N.J. 2019) 一案就涉及域名注册商是否对其客户的商标侵权负有责任的问题。本案的原告是一家汽车摄像机制造商。原告一直在积极追查那些原告认为制造假冒产品的个人。本案的主要被告设立了几个网站,利用原告的商标销售汽车摄像机。原告还指名其他几家为被告提供服务的公司为共同被告。
此案的共同被告之一是GoDaddy,被告使用该域名注册商为引发这场诉讼的网站注册域名。原告声称,它向GoDaddy提供了多份通知,称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原告声称GoDaddy继续为被告注册域名是恶意的。
法院认为,未能阻止其电脑系统注册该网站并不构成GoDaddy方面的恶意。域名注册是自动的,因为过程是自动的,GoDaddy缺乏恶意行为的意图。法院发现,原告没有为GoDaddy必须预测哪些url将被用于侵权目的并主动阻止它们注册的提议提供依据。法院驳回了原告对GoDaddy公司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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