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整本书是否侵犯版权并使其在互联网上可搜索?

复制整本书是否侵犯版权并使其在互联网上可搜索?

“互联网改变了一切”是一个流行的短语,重复的热情或悲哀取决于演讲者的身份。对于有足够能力掌握互联网技能的人,互联网是充满机会的充满活力的市场。对于那些没有能力熟练地浏览互联网的人来说,互联网似乎对他们的商业模式构成威胁。一般来说,法律正在不断追赶技术。

作者Guild,Inc.诉Google Inc.,第13-4829-cv号(2015年10月16日第21号)显示了成熟企业如何受到能够掌握互联网权力的新企业的威胁。在“作者协会”案中,Google被指控为作者协会侵犯版权。作家协会是作家的专业组织。作者协会代表其成员起诉Google。 Google是一家互联网公司,生产许多在互联网上可访问的产品,最受欢迎的产品是互联网搜索引擎。 Google的互联网搜索引擎索引大量数据,并将其组织起来供Google客户消费。

作者协会和Google之间的争议开始于当Google与图书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使图书馆的书籍数字化时。 Google数字化了超过二千万本图书,并将数字副本提供给图书馆合作伙伴。 Google还将数字化书籍的片段集成到搜索引擎结果中。作者协会代表其成员提起诉讼,因为Google和图书馆都没有向作者提供书籍的复制权。作者协会声称Google正在侵犯版权,Google的行为是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

纽约州南区的美国地方法院认为,Google的版权作品的数字化和使用是合理使用的,并得到Google的一致判决。作者协会向美国上诉法院上诉了第二巡回诉。第二巡回法院同意地方法院的裁决,即Google的数字化和随后使用版权作品是合理的。结论Google的用途是变革性的,电路法庭发现“Google制作数字副本以提供搜索功能。 。 。通过提供有关原告图书的信息,增加公众知识,而不向公众提供原始作品或其衍生物的原告对版权的保护的物质的重大替代品。“

第二巡回道认为,使用的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并没有阻止发现合理使用,因为Google限制了在搜索引擎结果中显示给用户的文字数量。关于Google图书计划影响版权作品市场或价值的潜力,电路法院认为,尽管搜索功能有可能导致“销售损失”,但片段搜索结果如此之短,“繁琐” ,通过片段视图提供的片段聚合的不连贯和不完整的性质“使Google不太可能”为购买作者的书提供重要的替代品。“

简明扼要地重申法院的裁决:Google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是合理的,即使整个作品被复制,因为搜索功能有益于公众,而副本是原始作品的替代品。

版权法和合理使用是一个复杂的课题。如果您对版权法有更多疑问,请与经验丰富的版权律师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