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杂志的图片是出售杂志的版权侵权吗?ROSEN诉EBAY案

复制杂志的图片是出售杂志的版权侵权吗?ROSEN诉EBAY案

版权赋予新作品的创作者根据原作复制、发行、表演、展示、传输和制作衍生作品的专属权利。版权的排他性权利是广泛的,但是对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有一些限制。版权法的目的是促进创造力和进步社会,因此版权法将原谅在某些情况下通常被视为侵犯版权的行为。如果被告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被视为合理使用,被告将不承担侵犯版权的责任。合理使用通常分为两类,(1)评论和批评,或(2)模仿。合理使用是被告必须为侵犯版权的指控辩护。

当法院对侵犯版权提出合理使用辩护时,法院将审查若干因素,以确定使用是否有资格作为合理使用。这些因素包括:(1)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2)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3) 所占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4) 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法院如何权衡每个因素是具体的事实,并可解释,因此,审查法院案件,了解法院过去如何解释合理使用是有益的。

版权法早在计算机和互联网存在之前就已写。 在过去,复制受版权保护的图像需要数小时,如果不是几天的工作和专门的设备。 对于计算机,创建和无限数量的复制是一项微不足道的任务。在数字时代之前,曾经被认为是无害的行为在版权法中受到新的审查。

ROSEN诉EBAY,INC.,2:13-cv-06801(C.D.CA 2015年)是复制受版权保护的图像被视为合理使用的案例。

被告是一个允许用户购买和销售产品的网站。 被告网站的用户可以发布出售物品的图片。 原告是一名摄影师,他曾许可他的几张照片出现在实体杂志上。  2013年,原告以侵犯版权罪起诉被告。 原告声称,被告侵犯了其几组照片的版权:(1) 托管用户生成清单,用于转售显示其照片最初出现在杂志上的物理打印的数字图片的物理杂志;(2) 依靠内容交付网络 (CDN) 维护的服务器,以方便向被告的最终用户展示其照片的数字图片。被告声称,对照片的使用受到合理使用原则的保护。

法院对合理使用因素作了简略的审查,并得出结论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合理使用标准。 法院比较了版权保护的目的和被告对照片的使用。 法院认为,有关副本显然没有取代原作的市场,其用途与原作完全不同,并促进了健全的法律二级市场的发展。 法院的结论是,被告的使用是一种合理使用,没有解决被告的使用是否是变革性的。

关于使用CDN为最终用户提供图像,法院认为,这种分发是”使用互联网的必然和必要的部分,最终是属于合理使用原则保护的一项琐碎活动”,而没有提及合理使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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