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保护执行功能的对象?ABPA诉福特
专利权是授予新发明的发明人的一系列专有权利。美国专利授予其所有者在美国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一项发明的专有权。如果专利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试图行使这些可以被视为专利侵权的专有权之一。
专利可分为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两大类。根据《美国法典》第35章第171节(a)款,发明专利主要保护了新型的或具有改进性实用产品、工艺或机器。外观设计专利则保护制造新颖、原创及具有装饰性的工业设计。未接触过专利的普通人会混淆这两种专利。这种混淆加剧了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之间的差异,即专利、商标和版权。
每一项知识产权保护一项特定的资产。专利保护产品的概念。版权保护艺术表达。商标保护产品的品牌标识。版权和商标专门保护装饰性的东西,不包括对功能性的东西进行保护。发明类专利的产品通常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则介于实用性产品和装饰性产品之间。每种类型的知识产权都是独立的,虽然禁止抄袭的原则适用于每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但具体到每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细节则各有不同。
AUTOMOTIVE BODY PARTS ASSOCIATION v. FORD GLOBAL TECHNOLOGIES, LLC, 2018-1613 (C.A.F.C. 2019)案助于说明外观设计专利法是如何适用于具有功能的装饰性设计的。本案的原告是一家贸易协会,为进口和分销被告生产的汽车替换零件的公司服务。涉案产品包括更换车头灯和发动机罩。被告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诉讼,指控原告销售的产品侵犯了被告拥有的设计专利。原告认为被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是无效的,因为车头灯和汽车罩是功能性的部件,而外观设计专利只保护装饰性设计。行政法官认定原告的专利无效辩护成立,即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美国法典》第35章第171节的装饰性要求,。
原告随后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被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作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宣告性判决。地方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即决判决动议,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地方法院的理由是,原告实际上已经要求法院无效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原告随后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
联邦巡回法院同意地方法院的意见。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其裁决中指出,外观设计专利不得主张“主要功能”设计。如果某一特定的设计对器物的使用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它就不能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主体。没有单一的标准来确定一个外观设计是否属于功能性,但是联邦巡回法院列举了几个需要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受保护的设计是否代表最佳设计;其他设计方案是否会对指明物品的效用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同时拥有发明专利;广告中是否宣扬设计的特定功能具有特定的效用;以及设计中是否有任何元素或整体外观明显不是由功能决定的。
原告认为,当消费者购买替换部件时,他们希望部件与被替换的部件匹配,因此消费者的偏好使部件具有功能性。联邦巡回法院认为,一项设计对消费者的审美吸引力不足以使该设计具有功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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