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不理会网上盗版作品,会有何法律后果? UMG诉RCN
版权赋予新作品的创作者一定的专有权。著作权人享有复制作品的专有权;根据作品创作衍生作品(即修改、混编作品);分发作品的副本;公开展示作品;表演作品;将录音录像制品通过数字音频传输通道公开表演。如果著作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试图行使其中一项专有权,则可被视为侵犯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获取禁令,制止侵权行为,并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获得经济赔偿。
美国早在互联网普及之前,版权法就已经成型,因此版权法很难处理互联网上的一些新问题。互联网对版权法提出的挑战之一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何种情况下应对其用户的行为负责?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其客户提供与互联网连接服务连接,或通过互联网传输数据有关的其他服务。互联网使那些不尊重版权的人很容易复制和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希望向客户销售服务,而不在乎客户的行为。在过去,当版权所有人就网络上发生的侵权行为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联系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没有义务帮助版权所有人。这迫使版权所有者以共同侵权的理论起诉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无论是版权所有者还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都不满意这种规制方法。
国会在通过《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时就解决了这个问题。具体来说,《数字千年版权法》的第二章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了一个安全的港湾,使其免受侵犯版权的责任,前提是ISP满足特定的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必须遵守某些规定的安全港指引,并在收到版权拥有人或版权拥有人的代理发出的侵权索赔通知时,立即阻止访问涉嫌侵权的材料(或从其系统中删除此类材料)。《千年数字版权法》还包括一项反通知条款,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了一个安全港,当用户声称所涉材料实际上不侵权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无需向用户承担责任。
UMG RECORDINGS, INC., v. RCN TELECOM SERVICES, LLC, 3:19-cv-17272 (D。(NJ 2019)是一个版权所有者起诉ISP未遵守DMCA的案件。本案的原告是唱片公司,它们在美国生产、制造、发行、销售和许可绝大多数合法的商业录音制品。
本案的被告是一家在美国东北部经营数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公司。被告网络上的一些用户使用BitTorrent分发文件。原告声称这些使用是在传播侵犯原告版权的文件。
原告雇佣了一家名为Rightscorp的公司,发现被告网络上通过BitTorrent共享的侵权文件,并向被告发送DMCA删除通知。Rightscorp向被告发送了500多万份侵权通知,其中确认了数万名被告的订阅者帐号,这些帐号多次从事侵权行为。被告并没有终止接触这些屡次侵权的人士。
原告起诉被告侵犯版权,理由是由于被告未能终止重复侵权行为,被告的DMCA安全港保护已经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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