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作品成为法律的一部分,你会失去你的版权吗?ASTM v. PUBLIC RESOURCE

如果你的作品成为法律的一部分,你会失去你的版权吗?ASTM v. PUBLIC RESOURCE

版权是授予创作原创作品的人的一组独占权。 尽管美国版权法使用”作者”一词,但该词还包括许多其他创造性职业,如画家、雕塑家、摄影师、音乐家和软件作家。原创作品是这些创造性职业之一所创造的作品。作者可以到国会图书馆注册其版权,以加强与版权相关的权利,但作者无需注册即可获得其作品的版权。版权赋予作者根据原作复制、分发、执行、展示、传输和制作衍生作品的专有权利。如果版权所有者以外的人试图行使可被视为侵犯版权的这些专有权之一。版权所有者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发布禁令,以阻止版权侵权,并因已经发生的版权侵权而获得金钱赔偿。

授予版权所有者的专属权利不是无限制的。合理使用是版权法的一个要素,它免除了被告对侵犯版权的责任。存在合理使用的原因是,版权法旨在促进艺术和科学的进步,公平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事项是促进进步的用途。法官在合理使用辩护中考虑的四个因素是:(1) 您使用的目的和性质(2)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 (3) 所获取部分的数量和数量,以及 (4) 使用对潜在市场的影响。

即使美国政府授予版权,政府也不会保留自己作品的版权。 根据美国版权法的定义,美国政府的作品是”联邦政府官员或雇员准备的作品”,”作为该人公务的一部分”。 ” 一般来说,根据《版权法》第 105 节,此类作品无权根据美国法律获得国内版权保护,因此属于公共领域。

美国政府拥有多种多样的法律法规。 更改这些法律和法规可能非常耗时。 当政府希望监管和行业时,标准行业定义往往被纳入法规。 火灾代码、电气代码和建筑标准等由定义最佳行业实践的行业专家组定义。 这些行业团体在创建标准书时有权获得版权保护。 那么,当政府条例援引一套由私人政党制定的行业标准时,重新公布这些标准是否合理?

美国测试材料协会诉公共。RESOURCE.ORG INC., 13-CV-01215 (D. DC 2017) 是回答这个问题的案例。

原告拥有各种行业标准定义的版权,这些定义是由众多主题专家在原告的指导下开发的。原告以25美元至200美元的价格出售其标准的硬拷贝,ASTM原告也出售数字版本,并在”只读”模式下免费在线提供标准。本案围绕257个ASTM原告标准以及AERA原告标准的集合,称为”1999年标准”。 这些标准参照联邦法律纳入联邦法律,因此可以向公众提供。

被告购买了原告标准的物理副本,未经许可,扫描并逐字扫描并制作数字副本,免费在网上向公众提供。 原告以侵犯版权为由提起诉讼。 被告首先声称原告没有有效的版权,因为标准是联邦法规的一部分。 地区法院认为,原告拥有有效版权,超过上述标准,并且版权是 不剥离后,通过纳入联邦法规。 被告随后声称,其使用这些标准是一种合理用途。

地区法院依次审查了每个合理使用因素,最终得出结论,公平使用不适用。 地区法院认定,在没有评论或分析的情况下复制原告材料并不具有变革性,即使副本是免费提供的,被告的副本与原告竞争。 关于作品的性质,法院认定,技术科学概念和准则是版权法旨在保护的核心。 复制的作品数量与合理使用是权衡的,因为被告重新公布了原告的全部作品。关于作品的潜在市场,法院认定,由于被告免费提供原告的作品,从而破坏了原告的市场,因此不利于合理使用。 由于所有因素都与合理使用有影响,法院对被告发出了永久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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