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人已使用类似商标,我该如何注册我的商标? IN RE:GUILD MORTGAGE

如果某人已使用类似商标,我该如何注册我的商标? IN RE:GUILD MORTGAGE

商标通常以单词、短语或符号的形式告知消费者谁在销售产品。商标的重要功能在于,让消费者在商标和公司生产的产品之间建立起来联系。在美国,当一家公司开始为其销售的产品打上商标时,该公司将自动获得该商标的一些权利。在美国,刚开始使用商标不需要注册商标,但注册授予商标所有者额外的权利。例如,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商标会产生了法律上的推定,即注册人是商标的实际所有者。联邦政府的注册商标还允许商标所有人/注册人在联邦法院系统提起与商标有关的诉讼。

《兰哈姆法案》第2条d款规定,如果该商标与以前使用过的商标或注册商标相似,美国专利商标局可以拒绝注册商标,如15 USC §1052(d)所解释的的,若允许注册,“申请人在商品上使用或与之相关时使用商标,可能造成混淆,或造成误认,或欺骗。”至于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是根据,杜邦案件[DuPont DeNemours&Co.,476 F.2d 1357,1361(C.C.P.A.1973)]中列出的要素确定的。杜邦要素列出了十三个因素,美国专利商标局及美国法院也将考虑这些导致商标混淆的因素。

这意味着商标申请人必须做好准备,以解释他们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类似商标的不同之处。如果商标申请人可以说明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那么即使已经注册了其他类似商标,商标申请人仍然可以注册商标。

一个案例[IN RE:GUILD MORTGAGE COMPANY,2017-2620(CAFC 2018)]说明了商标所有人如何使用杜邦因素来证来解释混淆问题。该案中,美国专利商标局拒绝注册该商标,原因是GUILD 公司的商标与“GUILD INVESTMENT MANAGEMENT”之间存在混淆,后者是在加利福尼亚州一家投资公司,其名如其注册商标,该公司拥有的国际分类号36类(投资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的商标。 考虑到两公司的标记,服务性质,经营渠道极为相似,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商标审查员认为注册该商标可能会导致混淆。 申请人对审查员的决定提出上诉,认为按照杜邦因素的第八点,两者的商标系同时使用,且还未导致实际混淆,按照此观点,申请人应获得的商标。

商标审裁及上诉委员会确认审查员的调查结果,认为以下因素较调查结果而言更为关键,即,消费者“在投资时,若不是在按揭贷款领域,其定会在意具体的服务商”。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没有考虑杜邦因素第八点的相关证据,因仅有申请人的声明对此问题作证。

申请人对商标审裁和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联邦巡回法院认为审查员和商标审判上诉委员会没有把杜邦因素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是错误的。是否出现混淆是一个必须基于所有杜邦因素的决定。联邦巡回法院根据法院的裁决,将此案发回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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