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案件已结案,被告可就分段间复核提出上诉? FISHER v. RESMED

如果案件已结案,被告可就分段间复核提出上诉? FISHER v. RESMED

专利是授予新发明的发明人一套专有权。 发明人通过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专利申请,获得其在美国发明的专利保护。 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指派专利审查员审查专利申请,并确保该申请符合所有专利法要求。 专利申请必须满足授予专利的若干要求,但基本要求是发明是新的、有用的且不明显。 如果寻求获得专利的主题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是很明显的,那么在提交描述发明的专利申请时,主题作为一个整体就很明显了。

现有技术是专利相关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所了解的任何技术。  如果一项发明在一件现有技术中描述,则本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此外,如果将多项现有技术相结合,描述一项发明的特点,并证明结合现有技术的动机,则本发明被认为是显而易见的。 如果找不到描述发明所有方面的先前技术,则该发明不被视为显而易见,并且假设满足所有其他要求,即可授予该专利。

专利授予后,如果发现发明明显的证据,专利仍可作废。 任何公众成员都可以根据第 35 U.S.C. § 102(新颖性要求)和 35 U.S.C. § 103(非明显性要求)对专利进行跨部分审查。 部门间审查是在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进行的一项审判程序,旨在审查已签发专利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 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可以接受公众的新现有技术,并根据该现有技术修改或取消专利。

如果专利所有者不喜欢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裁决,他们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对方是否可以对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是一个更复杂的问题。 通常,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被告发起 Inter Part 审查,因为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比联邦法院移动的速度快得多。 被告可以更快地使专利失效,专利侵权案件被驳回。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不喜欢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他们可以向联邦巡回法院提出上诉。

与最终判决相比,解决法庭案件的可能性更大。 缔约方更愿意结案,因为这给了他们对结果更多的控制权。 问题就变成,如果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被告在诉讼请求中败诉,案件得以解决,被告是否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

菲舍尔 – PAYKEL 医疗有限公司,诉 RESMED Limited, 2018-2262 (C.A.F.C. 2019) 是一个回答这个问题的案例。 ResMed 拥有美国专利 9,027,556(”‘556 专利”),该专利用于用于治疗睡眠障碍呼吸的口罩。 2016 年,ResMed 以专利侵权为由起诉费舍尔。费舍尔请求知识产权,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认定费舍尔未能证明’556’专利的任何主张都是不可申请专利的。 费舍尔就委员会的决定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双方随后解决了专利侵权诉讼。 ResMed以费舍尔缺乏地位为由,请求驳回费舍尔对知识产权裁决的上诉。

联邦巡回法院同意费舍尔缺乏地位,驳回了上诉。 联邦巡回法院认定,费舍尔未能证明存在”未来侵权的重大风险”,或者费舍尔的计划有可能”导致专利权人提出侵权索赔”。要有权对知识产权裁决提出上诉,就必须有争议,而且由于案件已经解决,争议已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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