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不反驳,可以假定故意商标侵权吗?4 PILLAR诉NY&C
如果被告不反驳,可以假定故意商标侵权吗?4 PILLAR诉NY&C
商标是制造商用来标识它们是产品来源的东西。 传统上,商标是用于标记产品的单词、短语或符号,但可以对颜色或气味等事物进行商标。 商标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劣质产品的影响。 商标所有者有权使用商标为商品进行品牌,以防止消费者对谁制造产品感到困惑。 如果商标所有者以外的人使用商标的方式造成了消费者的混乱,则可视为商标侵权。 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强制令提起诉讼,以制止商标侵权,并因已经发生的商标侵权获得金钱赔偿。
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的行为与审判时可以判给的损害赔偿金有关。 无辜侵犯商标的被告比故意侵犯商标的被告更不有罪。 虽然《兰汉姆法案》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故意侵权,但法院已适用《版权法》中对故意性的定义。 支持在Lanham法案案中的任性调查结果的因素反映了那些适用于根据《版权法》提起的诉讼.C.第504(c):原告
必须证明(1)被告实际知道侵权活动,或(2)被告的行为是鲁莽无视或故意失明的结果。
然后,问题就变成了原告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来证明商标被告故意侵权,当被告被指控故意侵犯商标时,他们有什么举证责任?
4 Pillar DYNASTY LLC, 诉纽约公司, Inc., 17+2398 (第二圈 2019) 是一个案件, 处理这个问题.
本案的原告设计和销售女性活性服装。 原告于2014年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了商标”Velocity”。 原告的产品包括一系列打底裤、披肩、运动胸罩、背心和连帽运动衫。 原告不经营任何实体店,通过自己的网站和第三方零售网站向零售商和在线客户销售其服装批发。
被告是一家专业女装零售商,在美国经营数百家零售店。它通过商店和网站销售品牌服装。2016年,原告以商标侵权罪起诉被告,指控被告的产品标有”NY & C Velocity”,侵犯了”Velocity”商标。 在庭审中,原告出示了一名证人,作证证明被告使用”NY & C Velocity”商标。 被告的律师在开场陈述中说,被告雇用的两名证人将作证说,他们从未听说过”速度”商标。 然而,当被告传唤证人时,被告在陈述其案件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或证词。
地区法院裁定原告有利,并判给被告”NY & C Velocity”的毛利润。 被告随后向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在上诉时,被告的主要论点是,地区法院错误地认为原告提供了足够的任性证据。 第二巡回法庭指出,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来解释或证明他们一旦收到原告指控的实际通知,就未能停止销售侵权运动服。相反,被告在庭审中的论点集中在原告商标的弱点和攻击原告的信誉和商业惯例上。 被告没有出示其使用”NY & C Velocity”商标的善意权利的证据。
第二巡回法庭认为,被告没有肯定的义务提出善意的证据,以避免作出善意的裁定,但是,当被告提到证人,他们将表现出诚意,然后不传唤这些证人,法院可以作出否定的推论。 假设证人不可信。 不传唤证人并不要求法院作出否定的推论,但当法院选择这样做时,在上诉时不会推翻错误。 由于地区法院没有明显错误,第二巡回法庭确认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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