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布查生产商之间酝酿商标纠纷。 GOOD OMEN 诉 MOBTOWN

孔布查生产商之间酝酿商标纠纷。 GOOD OMEN 诉 MOBTOWN

当公司使用符号来区分其产品与市场上的其他产品时,该符号被视为商标。 在美国,使用商标会自动授予商标用户对该商标的某些专有权。 商标用户可以通过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商标来进一步加强商标权,但不需要注册。 美国的商标法授权商标用户排除他人在类似产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当商标用户以外的人销售带有该商标的产品时,即被视为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是在产品上未经授权使用商标,可能导致产品来源混乱、欺骗或错误。 商标用户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阻止商标侵权。

当商标被复制并放置在产品上时,很容易证明消费者对假冒商标感到困惑。 但是,当商标没有完全复制时,就更难证明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感到困惑。

当提出商标侵权案件时,法院将适用宝丽来系数。 这些因素来自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因此其他电路中的法院可能略有不同,但大多数电路遵循类似的模型。 简单地说,宝丽来因素看:1.高级用户商标的强度,2.商标的相似性,产品或服务的相似性,4.高级用户与初级用户销售相同产品的可能性,5.初级用户采用该商标的意图,6.实际混淆的证据,7.买方的成熟度,8.初级用户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以及9.相关产品和服务。

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USPTO 会搜索寻求注册的申请是否与已注册的商标相似。如果类似的商标已经注册,申请人必须解释他们的申请如何不令人困惑地相似,或申请将被拒绝。 在大多数情况下,USPTO 善于防止注册令人困惑的类似商标,但有时事情会溜走。

GOOD OMEN BOTTLING, LLC 诉 MOBTOWN 发酵有限责任公司, 19-cv-03545 (D.C.MD 2019) 说明了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用于类似的产品。 本案的原告是 2015 年 7 月 7 日提交并注册 2016 年 3 月 15 日注册的 WILD TONIC 商标 WILD TONIC 的联邦商标注册号 4918257 的所有者。 原告声称早在 2015 年 5 月 2 日就将该商标用于品牌 Kombucha 产品。原告还拥有注册号 4842234 的注册号 WILD TONIC,用于”维生素强化饮料;益生菌饮料性质的营养补充剂;维生素和矿物质饮料性质的膳食补充健康饮料,”2014 年 6 月 16 日提交并注册 2014 年 10 月 27 日。

被告是联邦商标注册号5101617的所有者,商标WILD KOMBUCHA,于2015年9月28日提交,于2016年12月13日在主注册号上注册,第30类为Kombucha茶。被告声称截至2015年2月1日实际使用。

在商标申请过程中,美国商标局以WILD TONIC商标作为拒绝注册被告商标的依据。 被告回应说,TONIC是”药用”饮料,因为”补品”一词。被告的反应充分说服了USPTO,允许WILD KOMBUCHA进行登记。

原告没有被说服,因为众所周知,Kombucha是一种益生菌饮料,并在2019年底提出了商标侵权的申诉。 原告声称,在被告的商标中,在类似产品上突出使用WILD,使得WILD KOMBUCHA与WILD TONIC令人困惑地相似。 原告声称,由于4842234注册,它优先使用WILD在益生菌饮料。

原告就被告使用WILD为何会引起消费者混淆提出了有说服力的论点。 将由被告说服法院,就像他们做美国专利商标局一样,为什么消费者不会混淆两个不同的品牌的Kombucha,这两个品牌都突出使用WILD在他们的商标。

如果您对本博客的作者有疑问或意见,请发送电子邮件至:admin@uspatent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