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汽水分配器专利侵权诉讼仍在继续。 罗斯柴尔德诉可口可乐

定制汽水分配器专利侵权诉讼仍在继续。 罗斯柴尔德诉可口可乐
专利是授予发明发明人符合特定标准的一套专有权利。专利授予其所有者制作、使用、销售和进口专利中声称的发明的专有权利。 如果专利所有者以外的人试图行使这些专有权利,则即视为专利侵权。 为了打击专利侵权,专利所有者可以向美国联邦法院提出申诉。
侵权类型有两种:(1) 直接侵权 – 被告侵权人实践专利权人专利权权利书的每个要素;(2) 间接侵权- 被告侵权人不实践专利权人专利权利书的专利主张的每个要素,但要么:(a) 促成另一方的直接侵权,或(b) 诱使另一方从事直接侵权。 为了在专利侵权索赔上占上风,专利权人必须
以证据占多数,证明每项所主张的专利索赔限制在被告产品或过程中均发现:(1) 字面上或(2) 根据同等物的理论
专利索赔可以用英语书写,但索赔中的单词并不总是与其字典定义一样。 专利侵权案件通常取决于法院在马克曼听证会上如何解释专利索赔。 书面描述、图纸和起诉历史都是用于解释专利主张的证据。这些主张是从具有艺术(PHOSITA)普通技能的人的角度来解释的。 PHOSITA 是一个熟悉本发明相关技术的假想人员。 PHOSITA 被认为不仅在出现争议术语的特定索赔范围内,而且在整个专利(包括规范)中阅读索赔条款。
索赔条款的最终构建是审查的法律问题,而地区法院做出的基本事实裁决则被审查为明显错误。
ROTHSCHILD 互联设备创新有限责任公司,诉 COCA-COLA 公司,19-1825 (C.A.F.C. 2020) 是一个案例,说明了索赔结构对专利侵权案件的重要性。
这个案例集中在苏打机上,使消费者能够定制他们购买的苏打水的味道。 原告起诉被告,指控可口可乐的自由式饮料分配器侵犯美国专利号8,417,377(”‘377专利”)的第11号索赔,以及根据美国专利第11号提出的各种索赔。被告声称,自由式饮料分配器没有侵犯专利,因为使用机器的消费者的身份是从手机传送到机器的,而不是直接连接到机器的”用户界面模块”。 原告反驳说,”用户界面模块”对被告机器上的触摸屏感到满意。
在解释相关索赔限制后,地区法院批准了被告关于非侵权的即决判决动议。 更具体地说,地区法院的结论是,自由式分配器没有在’377专利中声称的”用户界面模块”。 原告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联邦巡回法院撤销了判决,还押再进行进一步诉讼。 联邦巡回法院不同意原告和被告对”用户界面模块”的定义。 相反,联邦巡回法庭将这个词解释为”用户与分配器交互的组件”。专利声明不要求用户界面实际连接到机器,或排除无线通信。 所有需要的声明都是一个用户界面,该用户界面准备从用户接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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