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服装销售商因侵犯包装设计版权被诉至法院。RIFLE PAPER v. PETCO

宠物服装销售商因侵犯包装设计版权被诉至法院。RIFLE PAPER v. PETCO
版权是赋予原创艺术作品创作者的一套排他性权利。当该艺术作品以有形形式固定下来时,原创艺术作品的创作者被授予复制、发行和销售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专有权。如果权利人、人以外的人行使版权法授予的一项专有权,这被认为是侵犯版权。版权所有人可以通过起诉实施强制令制止侵权行为,并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获得金钱赔偿。
不是每一种艺术表达都能得到版权保护。物品的实用性决定决定了其能否受到版权保护。根据物品装饰性特征与功能性特征区分程度,具有实用性的物品不受美国版权法的版权保护。这意味着叉子或手电筒的设计不可能作为雕塑得到版权保护。但是,如果实用物品的装饰特征可以与实用物品的功能特征分开,那么装饰性特征就可以获得版权。
美国最高法院的案例STAR ATHLETICA, L.L.C. v. VARSITY BRANDS, INC., No. 15–866 (U.S. 2017)明确规定了什么装饰性特征可以获得版权保护。在此案例中,原告制作了啦啦队服,被告制复制了该产品。原告起诉侵犯了版权。被告辩称,服装是一种有用的物品,因此无法得到版权保护。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实用性物品的装饰性特征受到版权保护,取决于以下任一条件:(1)装饰性特征本身为一个二维或三维的艺术作品,可以独立于实用物品,(2)如果将装饰性特征与与之结合的有实用物品分开设想,该特征可以单独使用或固定在其他有形表达媒介中,则装饰性特征被视为可保护的图形,图形或雕塑作品。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原告啦啦队队服的表面装饰是可分离的,因此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首先,其表面装饰可以被识别为具有图案、图形或雕塑性质的特征。其次,如果这些装饰从制服中分离出来,并应用在另一种媒介上,它们将符合《美国法典》第17章第101条规定的二维艺术作品。假想地,从制服上剥离装饰物并将其应用于另一种介质中也不需要复制制服本身。
RIFLE HOLDINGS, LLC诉PETCO ANIMAL SUPPLIES STORES, INC., 6:20 cv-01646 (M.D.FL 2020)案中,将适用Star Athletica案中所阐述的规则。
本案的原告是一名贺卡、文具和其他体现原创艺术作品的印刷材料的设计师。原告将其拥有的设计许可给其他制造商以换取版税。原告的一项设计名为Tapestry Design,文章左上方为该设计。Tapestry Design的图案已在美国版权局正式登记,登记日期2016年1月13日。
被告经营动物及宠物用品零售店及一个网站。被告销售其“Bond & Co.”品牌下的宠物服装、配饰和其他产品。在Bond & Co品牌下出售的其中一款产品的设计与原告的Tapestry Design非常相似。文章上方右侧为侵权产品的示例。原告向被告发了一封停止侵权函,但被告拒绝了。原告于2020年9月起诉被告侵犯著作权。
虽然两个设计不完全相同,但两个设计之间却有着惊人的相似性。假设原告在先创作Tapestry Design,被告将将难以说明其产品没有侵犯版权。但有一件事很清楚,原告的Tapestry Design应用于诸如包装纸或文具之类的实用物品这一事实非常清楚。我们将拭目以待,看看被告的应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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