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智能手机连接到汽车可能会侵犯专利。BLITZSAFE v. GM
将智能手机连接到汽车可能会侵犯专利。BLITZSAFE v. GM
美国专利授予其所有者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专有权利。 如果非专利所有者的人试图行使这些可被视为专利侵权的专有权之一。 专利所有者可以通过对侵权人提起诉讼来对抗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发布禁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获得金钱赔偿。
专利由其权利要求定义。 如果发明的某些方面在专利中描述,但没有声明,则发明的这一方面不被授予专利保护。 当产品被指控专利侵权时,专利的主张是决定侵权的原因。 即使产品看起来与专利发明类似,除非产品证明专利中所声称的每一项属性,否则不存在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需要仔细列出每个专利要求,并证明产品是如何侵犯索赔的。 原告描述产品如何体现专利主张的越多,法院就越容易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决。
BLITZSAFE TEXAS, LLC, 诉 GENERAL MOTORS CO., 19-cv-00377 (E.D.TX 2019) 是一个案例,它说明了专利侵权诉讼中必须申辩的最低限度。
本案原告拥有美国专利号7,489,786(”‘786专利”),标题为”音频设备集成系统”,美国专利号8,155,342(”‘342专利”)题为”多媒体设备集成系统”。这些专利通常涵盖将第三方音频设备和多媒体设备与车载立体声集成的系统。
被告制造、进口和/或销售音频和多媒体集成系统,通常称为信息娱乐系统,这些系统安装在被告销售的汽车中。这些信息娱乐系统包括头单元、扩展模块、iPod/iPhone 和 mp3 集成套件,被告生产和销售,以及从第三方供应商处购买。
原告以专利侵权罪对被告提起诉讼。 原告在诉状中声称,342专利中的49项和’786专利中的57项’被被告侵犯。对于被告的产品如何侵犯原告的专利,没有提供其他解释。 虽然申诉符合驳回动议生存所需的最低要求,但它产生的问题多于答案。 如果原告有如此强烈的专利侵权理由,为什么不在诉状中说明这一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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