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普通法宣传权被联邦版权法抢占先机。JACKSON诉ROBERTS案

州普通法宣传权被联邦版权法抢占先机。JACKSON诉ROBERTS案

版权是一组排他性权利授予新的表达作品的创造者时,它是固定在有形的媒介。版权保护作品,如照片,雕塑,文学和软件。 版权法赋予版权所有者根据原作复制、分发、执行、展示传输或制作衍生作品的专属权利。 如果版权所有者以外的人试图行使这些排他性权利之一,可被视为侵犯版权。 版权所有者可以提起诉讼,以禁令阻止侵犯版权的行为,并因已发生的侵犯版权行为获得金钱赔偿。

版权法并不存在于真空中。 在美国,与大多数其他司法管辖区一样,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遵守不同的法律部分。 如果原告没有适当地为案件辩护,原告可能有有立功的起诉理由,但仍未得到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在美国提起的诉讼受若干标准规定,有些是编纂的,有些是根据法院的先例提起的。

当国会在1978年通过联邦版权法时,大多数州都有自己的版权法规和普通法先例。 为了尽量减少州法和联邦法律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国会明确抢占州版权法。法律的相关部分编纂于 17 .C第 301 条 – 与其他法律的抢占,其中规定:

(a) 1978年1月1日及之后,所有法律或公平权利,如第106条所指明的创作作品中,在以有形表达媒介固定且属于第102和103条所指明的版权主题范围内,无论该日期之前还是之后产生,以及是否出版或未公布,均受本标题管辖。此后,任何人在任何国家的普通法或法规下的任何此类工作中均无权享有任何此类权利或同等权利。

根据《优先选择法》的规定,如果有关知识产权属于联邦法律界定的”版权主体”,且声称的财产权”等同于”联邦版权法提供的排他性权利,则各州不得执行法律。 满足这些条件的确切情况是难以想象的,因此研究案例法是有教育意义的。

柯蒂斯·詹姆斯·杰克逊,三世,诉威廉·伦纳德·罗伯茨,二,19-480(第二。Cir. 2020) 说明了联邦版权法抢占了依赖州普通法的新法律理论的案例。

杰克逊和罗伯茨都是公认的嘻哈唱片艺术家,以他们的舞台名字为公众所知:杰克逊被称为”50美分”,罗伯茨被称为”里克·罗斯”。此案的主要争议源于罗伯茨使用杰克逊最著名的歌曲之一”在达俱乐部”的样本,在名为Renzel Remixs的混音,罗伯茨在2015年免费发行的混音,在罗伯茨当时即将发行的商业专辑,黑市之前。杰克逊已经合同地将歌曲版权分配给了在唱片协议中制作这首歌的唱片公司。 杰克逊提起诉讼,指控罗伯特使用杰克逊的舞台名称和声音侵犯了杰克逊根据康涅狄格州普通法的宣传权。

2018年,地区法院批准了有利于被告的即决判决动议,其理论认为,杰克逊已放弃在”大俱乐部”广告和营销中使用其姓名、表演和像像的权利,并且他的”宣传权索赔被抢占”,因为杰克逊”不能根据他合同上放弃的权利主张侵权诉讼”。 杰克逊向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第二巡回法庭不同意地区法院的推理,但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第二巡回法庭认定,杰克逊的宣传权主张被第301条抢占先机,因为(1)索赔的焦点是罗伯茨使用属于”版权主题”的作品,(2)该主张主张的权利与联邦版权法保护的权利充分等同。根据这一结论,第二巡回法院确认了地区法院的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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