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项专利申请被驳回时,是否需要进行复审程序? IANCU诉NANTKWEST

当一项专利申请被驳回时,是否需要进行复审程序? IANCU诉NANTKWEST

发明者可以通过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专利申请来获得他们发明的美国专利。专利是一种复杂的文件,具有特定的格式,必须符合美国专利法的要求。当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美国专利商标局会指派一名审查员研究申请,并决定是否应该授予专利。审查员可以批准专利申请,要求申请人修正专利的瑕疵,或者驳回专利申请。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向专利审判复审委员会(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一个行政机构)提出复审。专利审判复审委员会可以认可审查员的决定,也可以对审查员的决定作出修改。对专利审判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之一寻求司法复审:直接向联邦巡回起诉法院提起起诉或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根据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的记录,对专利审判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进行了复审。联邦巡回法院必须采用《行政程序法》规定的依照行政程序的审查标准,并且只有在“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才可以否定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事实认定。

另外,《美国法典》第35条第145款允许专利申请人向弗吉尼亚州东区的美国地方法院提起针对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局长的民事诉讼。在第145条诉讼中,与根据第141条提出的直接上诉不同,专利申请人可以进行发现,并可以提出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没有机会考虑的证据。如果申请人提出新的证据,地方法院必须根据新的证据和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行政记录作出新的事实裁定。

第145条规定,无论诉讼结果如何,申请人必须支付诉讼程序的所有费用。这将包括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的费用。第141条并不要求申请人支付此类费用。传统上,当专利申请人根据第145条赢得民事诉讼时,美国专利商标局并不要求专利申请人支付专利局的费用。2013年,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开始寻求追回该机构在第145条诉讼中产生的与个人有关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这意味着,即使专利申请人赢得上诉,他们也必须支付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费用。

第145条要求专利申请人支付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的费用,不论谁是胜诉方,这一要求是独特的。越来越多的专利申请人拒绝支付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为第145条上诉支付的费用。这种抵制是基于美国规则这一概念,也就是所谓的“美国规则”。,“规定每一方都必须支付自己的律师费”,“没有明确的法定权限”的收费裁决。

IANCU v. NANTKWEST, INC.,是美国最高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本案的被告是一项治疗癌症的专利的受让人,该专利最初因为显而易见而被驳回。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人完全依靠发明人的证词。被告对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根据第145条驳回该专利提出上诉。在地区法院开庭时,被告介绍了一位新的专家证人,美国专利商标局聘请了一位专家进行答辩;两位专家撰写了大量报告,并与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的律师进行了长时间的证词陈述。

地方法院作出了对美国专利商标局有利的即决判决。地方法院批准了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报销专家证人费的请求,但驳回了报销人事费的请求。专利局对这一决定向联邦巡回上诉。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第145条缺乏必要的“具体和明确的”国会授权

取代美国的统治它指出,一些法规授权同时授予费用和律师费用,而另一些法规明确规定费用包括律师费用。联邦巡回法院的结论是,第145条中的“费用”一词在律师费用方面充其量是含糊不清的。联邦巡回法院还表示,因为第145条规定,即使专利申请人获得成功,专利申请人也要支付政府的律师费,这将是与美国规则的一个特别不同寻常的分歧。

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现在已向美国最高法院就这一决定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将决定第145条是否要求专利申请人支付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的费用,而不管谁赢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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