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制电视直播并使其可被搜索是合理使用吗?FOX NEWS诉TV EYES案
录制电视直播并使其可被搜索是合理使用吗?FOX NEWS诉TV EYES案
版权是授予原创表达作品的创作者的一套专属权利。 版权法保护书籍、音乐、电影和照片等原创表达作品。 版权所有者被授予复制、分发、展示、表演、传播和在原作基础上制作衍生作品的专有权。如果有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行使这些专属权利之一,就可能构成版权侵权。
在美国,版权法授予的权利有一些限制。 美国版权法的限制之一被称为合理使用。 在版权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声称其对版权作品的使用受到合理使用的保护,而不被追究版权侵权的责任。当法院收到对版权侵权索赔的合理使用辩护时,法院会分析四个因素。 这四个因素是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2) 版权作品的性质,(3) 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以及(4) 使用对潜在市场的影响。
一般来说,法律是在不断追赶技术的游戏中。 版权法是在计算机成为手持设备之前很长时间制定的。 起草版权法的人不可能预见到过去几十年来的巨大技术进步。 当新技术落入灰色地带时,就要由法院来填补空白了。
FOX NEWS NETWORK, LLC诉TVEYES, INC.,15-3885(2d Cir.2018年2月27日)是一个法院将旧的合理使用因素应用于新技术的例子。
本案中的被告是一家媒体公司,它记录了1400多个电视和广播频道的内容,将这些内容导入数据库,并允许其客户查看、存档、下载并与他人分享长度不超过10分钟的电视片段。 被告向其客户收取月费,但不向其录制的内容的创作者支付费用。
原告拥有被告录制和重新分发的内容。 原告以侵犯版权为由提起诉讼。 地区法院认为,被告的一些活动构成了合理使用,包括使客户能够按术语搜索视频、观看所得视频以及在被告的服务器上对视频进行存档的功能。然而,地区法院认为其他功能不属于合理使用,包括使客户能够将视频下载到他们的电脑上,将视频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其他人,或在按日期、时间和频道而不是按关键词搜索视频后观看视频。 原告随后向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第二巡回法院认为,被告的使用目的和特点,略微有利于被告,因为 “观看功能 “具有一定的改造性。 该使用被认为是变革性的,因为它允许客户在他们方便的时间和地点查看他们想要的内容。该使用是商业性的这一事实并没有完全抵消其改造性。 版权作品的性质被认为对双方都不利。 由于整个版权作品被复制,其数量和实质性被认为不利于公平使用。 使用对版权作品市场的影响被认为不利于合理使用,因为被告服务的成功证明存在重新分发原告内容的市场。 被告在不支付许可费的情况下重新分发原告的内容是在剥夺原告的收入。 从整体上考虑公平使用的因素,第二巡回法院认为,被告的使用不符合公平使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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