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能免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SINK v. SINK
律师不能免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SINK v. SINK
商标是标识和区分一方产品与竞争产品一词、短语、符号或设计。 美国的商标权来自商业中商标的实际使用。只要您继续在商业中使用商标来指示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商标就可以永远存在。 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商标并不是强制性的,不得拥有商标权。商标的普通法权利可以仅凭商标在商业中使用获得,无需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然而,联邦注册商标与美国专利商标局授予商标所有者几个优势。
一个人的名字是一个人拥有的最有价值的知识产权。 一个人的名名是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不可或缺的。 许多人也使用他们的个人名称作为他们的企业名称。使用企业名称不一定属于商标使用,但使用企业名称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可能将其定性为企业名称和商标。许多州和地方司法管辖区注册企业名称,作为获取作为公司实体开展业务的证书的一部分。 一个州授权以特定名称组建企业,也不授予您商标权,各州也不需要名称上的商标证明来组建企业。 个人在商业中使用个人姓名,并在企业使用个人名义取得商标权。 然而,仅仅因为一个人被允许使用他们的名字成立公司并不意味着他们免受商标侵权诉讼。 商标的高级用户可能会声称初级使用正在侵犯商标。
乔治·辛克, GEORGE SINK, P.A. INJURY LAWYERS, v. GEORGE SINK II LAW FIRM LLC,,2:19-cv-01206 (D.SC 2019) 是一个案件,围绕两个律师争议谁拥有商标,他们共享的名称。 本案的原告是乔治·辛克,他的儿子小乔治·辛克是被告。 原告于1997年创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Sink P.A.。 从那时起,原告一直在他的律师事务所的广告和营销中使用SINK。 原告拥有美国服务商标注册号 3,849,776(”‘776 标记”),用于 GEORGE SINK, P.A. INJURY LAWYERS,并持有设计标志,该商标于 2010 年 9 月 10 日发布,据称该商标最早于 1999 年 2 月 18 日首次用于商业。
被告于2013年加入原告律师事务所。 被告与原告的雇佣关系于2019年2月7日终止。 之后,被告开始与原告竞争,以GEORGE SINK的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原告声称,由于被告使用原告商标,公众中存在各种混乱。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对被告提出商标侵权申诉,并请求初步禁令禁止被告使用GEORGE SINK。 被告提出驳回动议,理由是它不使用GEORGE SINK P.A. 只有乔治·辛克,被告的名字。
法院驳回了被告的驳回动议,并批准了初步禁令。 法院指出,被告没有使用原告声称的全部商标,但是,商标只需要在外观上足够相似,对商标的主要部分或显著部分给予更大的权重。 因为商标的主导部分是GEORGE SINK,因此法院认为可能会有消费者混淆。 关于被告的名字是有争议的商标这一事实,法院认定,该商标是小乔治·辛克的指定名称这一事实并不能自动阻止他免受侵权指控。 法律一般没有赋予被告在商业中使用自己姓氏的无限权利。
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已经完全败诉,然而,在初步禁令到位时,被告将不得不使用其他商标宣传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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