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广告预算是否增强了您的商标权利?omaha steaks 诉 omaha pac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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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识别和区分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和其他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单词、短语、符号或设计。美国商标法的重点是消费者保护。 为确保消费者不混淆谁生产的产品, 商标所有人被赋予用商标打品牌产品的专属权利。 如果商标所有者以外的人对类似产品的品牌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困惑, 这可能被认为是商标侵权。 商标所有人可以提起诉讼, 要求强制令停止商标侵权, 并对已经发生的商标侵权进行金钱赔偿。

商标注册不是在美国开始使用商标或授予商标某些权利所必需的。 然而, 由于商标注册加强了与商标相关的权利, 许多商标所有人选择注册自己的商标。 在美国, 商标注册申请由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 当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 该局将首先确定申请中的商标与现有注册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如果美国专利商标局没有发现混淆的可能性, 商标申请将被公布反对。 商标所有者如果觉得自己的商标会与申请中的商标相混淆, 可以提出异议, 要求停止申请。

由于美国的商标法受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制约, 每个巡回法院对混淆可能性的检验略有不同, 但相似。 在商标注册方面,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具有权威性, 因为它审查来自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上诉。 联邦巡回法院对混淆可能性的测试被认为是杜邦因素。 有13个因素需要考虑, 每个因素都是一个需要逐案确定的事实问题。

第五个杜邦因素与商标的知名度有关。 一个得到广泛公众认可和知名度的商标, 比一个模糊或薄弱的商标, 应该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 这意味着, 能够展示自己商标出名的商标所有人更有可能反对可能令人困惑的类似商标的注册。 因为很难直接衡量商标的知名度, 商标的知名度可以通过销售量、广告支出等因素间接来衡量。

omaha steaks intl, v. 大 omaha 包装公司, 2018-1152 (c. a. f. c. 2018) 是一个商标所有人利用广告支出来证明其商标是著名的例子。 该案被告就 “提供最高质量的牛肉” 一语提出商标申请。 原告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 并辩称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有几个原因, 包括奥马哈牛排商标出名。 为了证明他们的商标是著名的奥马哈牛排提供广告支出作为证据。 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驳回了广告支出和销售数字, 作为奥马哈牛排商标名声大噪的证据, 并驳回了反对意见。奥马哈牛排向联邦巡回法庭提出上诉。

联邦巡回法院认为, 拒绝将广告支出和销售数字作为证据是一个错误, 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联邦巡回法院认为, 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对与奥马哈牛排公司的销售数字、广告支出有关的证据以及相关公众接触其品牌肉类产品的相关证据采取了过于严格的看法关系到商标的相对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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