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能否为产品的配方商标 – 描述性商标 – Corto v.Gemsa
您能否为产品的配方商标 – 描述性商标 – Corto v.Gemsa
商标法从消费者保护法中汲取力量。授予商标用户品牌商标专有权的理由是防止消费者被欺骗购买劣质商品。商标可以是符号,工作或短语。当产品制造商对具有商标的商品进行品牌化时,他们被授予在商业中使用商标的某些专有权。在美国,商标可以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以加强与商标相关的权利。
商标的强度与商标的独特性直接相关。商标的独特性分为五大类。五个类别是幻想,任意,暗示,描述性和通用。通用条款不符合商标保护条款,公司可以使用商标来标记其商品,但法院不会阻止其他人使用商标。幻想,任意和暗示的商标类别被认为是强有力的商标。描述性商标是识别产品特征的词。如果商标仅仅是描述性的,则它不作为商标,因为它不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仅仅描述性标记并不是独特的。然而,如果描述性标记具有次要含义,则它可能变得与众不同。次要含义是当描述性标记与消费者心目中的产品的一个制造商相关联时。
试图使用可被认为具有描述性的商标的产品制造商的一个例子是CORTO OLIVE,L.P.诉GEMSA ENTERPRISES,2:18-cv-06399(C.D.CA 2018)。两家公司都是橄榄油制造商。 2011年7月,Corto成功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了51-49商标,然后在2016年10月根据第15条提交了无可争议性声明。原告的51%橄榄油产品使用了51-49商标。和49%的菜籽油。原告的包装上印有51-49绿色商标,橄榄和油菜花。 2018年,被告开始在装有橄榄,油菜花和51/49大字母的盒子里出售51%的橄榄油和49%的菜籽油混合物。 Corto起诉Gemsa侵犯商标权,声称51/49与51-49混淆相似,并且由于产品盒子的相似性而在2018年7月侵犯了商业外观。
大多数人会立即说商标无效。 51-49描述了包装盒中的内容,商标仅仅是描述性的。第15节无可争辩性声明改变了这一点。由于Corto通过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第15条不可审查声明来完善其商标注册,因此51-49商标不得因其具有描述性而无效。为使无可争议的商标无效,被告必须证明该商标是通用的,已被放弃或该商标歪曲商品。
这个案子很新,以至于被告还没有机会回答投诉。有趣的是,Gemsa是否提出了一个新的论点,试图让51-49商标失效,或者如果这个案例很快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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