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要费心在美国注册我的版权?

我为什么要费心在美国注册我的版权?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一部关于版权的国际协议,于1886年首次在瑞士的伯尔尼提出。《伯尔尼公约》提出了一个国家可以选择采用的框架协议。《伯尔尼公约》的目的是在版权法如何对待不同国家的公民的问题上建立一致性,并协调签订《伯尔尼公约》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都是《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这意味着创作了有版权作品的中国公民在美国也享有版权。

《伯尔尼公约》规定,一旦作品以有形媒介固定下来,就存在版权。固定在有形媒介的是一个法律术语,描述了版权作品的留存过程。在画布上画一幅画,将小说写在纸上,将数码照片保存到计算机硬盘上都将被视为该作品被固定。然而,口头讲故事或烟花表演永远不会受版权保护,因为它们的只是短暂的留存在世上。但是,口头讲故事或烟花表演的被录制后的作品是受到版权保护的。

那么问题就来了,为什么还要要将作品的进行版权登记?而且中国和美国受《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的约束,相互尊重对方公民的版权,这使得版权登记显得毫无意义。然而,在美国,版权登记是一个非常便宜的程序,改程序可赋予版权人重要的附加权利。

要在美国注册版权,版权所有者必须向美国国会图书馆版权局提交申请。申请可以通过邮件或在线提交,网址为www.copyright.gov。版权登记申请包含三个基本要求:填写完整的申请表,不可退还的申请费,以及作品的副本。这是在美国注册版权的唯一有效方式,不要轻信其他的说法。

在美国注册版权的关键点在于:
版权注册证书本身作为一份公共记录,记录了作品的作者和所有权信息。
作品满足存储的要求(一项经常被忽视的法律),某些出版物的两份副本必须存放在国会图书馆以供传播。
在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之前,对于在美国创作的作品,必须进行登记。
在出版前或出版后五年内进行登记,可为证书所述版权和事实的有效性提供初步证据。

在侵权行为发生前或者作品出版后三个月内进行登记的,著作权人有资格获得法定损害赔偿、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登记允许版权所有者向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建立记录,以防止侵权复制品的进口。

精明的律师会注意到,只有在美国创作的作品才需要注册。根据《伯尔尼公约》,涉及外国作品的版权侵权诉讼如果提起得当,就不能驳回。但参见DIGITALB, v. SETPLEX, LLC, 17-cv-4102 (S.D.NY)。(2018年)阿尔巴尼亚的一家电视节目版权商在提起诉讼之前没有注册他们的版权作品,也没有恰当地为自己的案件辩护。该案被驳回,被告胜诉。

在美国注册有版权的作品可以以极低的成本授予版权所有者大量额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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