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用我的竞争对手的商标为我的产品做广告吗? NESPRESSO v. JONES

我可以用我的竞争对手的商标为我的产品做广告吗? NESPRESSO v. JONES

商标法禁止他人使用与企业品牌混淆地相似名称或标识,从而保护企业的商业身份或品牌。通常意义上,商标被认为是一种符号、单词或短语,实际上企业用于为其商品打上商标的任何事物都有资格获得商标保护。在美国,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商标,以加强与商标有关的权利。但是,商标所有人不需要注册商标就可以要求商标优先权。首先使用商标给商品打上商标的企业为是商标的在先使用者。商标的后续使用者为在后使用者。如果在后使用者用户以一种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在后使用者与在先使用者的产品的方式对产品进行品牌宣传,则可视为商标侵权。

商标所有人的权利相对广泛,但也有一些限制。商标合理使用是一种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积极辩护的法律原则。商标合理使用分为描述性合理使用和命名性合理使用两大类。描述性合理使用允许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当商标具有描述性属性时,描述产品的质量。命名性合理使用允许企业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作为参考来描述其他产品,或将其与自己的产品进行比较。合理使用是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必须提出抗辩的一种抗辩方式。

法庭审查合理使用辩护时,将对合理使用的概念进行测试,这种测试最早出现在Block v. News America Publishing, Inc., 971 F.2d 302(9th Cir. 1992)案中。命名性合理使用的测试主要有以下标准,在下列情况下,一方可以使用或提及另一方的商标:

如果不使用商标(例如商标是对人、地点或产品属性的描述),产品或服务就不能很容易地识别。

使用者只使用识别所需的标记(例如文字,而不使用字型或符号)。

使用者并未暗示与商标所有人有联系。

Nespresso USA, Inc. v. Jones Brothers Coffee Company Distribution, LLC, 1:19-cv-03449 (S.D.NY 2019)案件中,原告是一家咖啡机制造商和销售商。Nespresso咖啡机接受装满咖啡渣的塑料胶囊,将胶囊与水混合,生产出一杯咖啡或其他饮料。Nespresso胶囊的独特形状意味着只有特定形状的胶囊才能与Nespresso的咖啡机兼容。形状不同的咖啡荚与Nespresso咖啡机是不兼容的。消费者不会购买咖啡荚,除非他们知道咖啡荚与他们的咖啡机兼容。

本案的被告是一家咖啡公司。被告生产与Nespresso咖啡胶囊形状相似的咖啡胶囊,并将在Nespresso咖啡机内使用。被告声称这些咖啡荚是“兼容Nespresso咖啡机”。原告对被告在广告中使用其商标提出异议,并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被告尚未对申诉作出回应,但很有可能被告会声称对原告商标的使用是一种命名性的合理使用。这个案例对其他想要宣传自己的产品与竞争对手的机器兼容的公司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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