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森控告仿冒商标。DYSON TECHNOLOGY v. VARIOUS DEFENDANTS

戴森控告仿冒商标。DYSON TECHNOLOGY v. VARIOUS DEFENDANTS

商标是标识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其他公司生产的产品的词、短语、符号或设计。美国的商标法侧重于消费者保护。 为了确保消费者不对谁生产产品感到困惑,商标所有者有权使用其商标为产品进行品牌。 如果商标所有者以外的人以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方式品牌类似产品,而该混淆可被视为商标侵权。商标所有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强制令停止商标侵权,以及对已经发生的商标侵权进行金钱赔偿。

注册商标不需要在美国开始使用商标或授予商标某些权利。但是,由于商标注册加强了与商标相关的权利,许多商标所有者选择注册其商标。在美国,注册商标的申请由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当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注册商标的申请时,该局将首先确定申请中的商标与现有注册商标之间是否有混淆的可能性。如果美国专利商标局没有发现混淆的可能性,商标申请将公布供反对。

注册商标后,商标所有者可以访问多个未注册商标不可用的选项。 其中一个选项是 15 U.S.C. §1114。 该法令规定,任何人在未经登记人同意的情况下…(b) 复制、 伪造、复制或彩色模仿注册商标,对标签、标志、印刷品、包装、包装纸、容器或广告进行复制、仿冒、仿制或彩色仿制,用于在销售、提供销售、分销或广告,或与此类用途有关的产品或服务可能造成混淆、或造成错误或欺骗,注册人应对以下补救措施承担民事责任。

一个表明商标所有者使用15 U.S.C.§1114打击商标假冒的案例是戴森技术有限公司,诉附表A上认定的合伙企业和不合并协会,1:20-cv-05719 (N.D.IL 2020)。

本案的原告是一家消费者产品的制造商,最明显的是高端吸尘器。原告还生产一系列护发设备,如吹风机或冰壶熨斗,带有商标DYSON、AIRWRAP或超音速。 这些商标已注册给原告。

被告是一组不知名的公司,可能与此无关。 被告经营的网上商店,突出显示原告的商标,并提供产品出售,并带有原告的商标。 这些商店旨在让消费者相信被告是原告产品的授权经销商。 被告网站上销售的产品实际上是原告产品的假冒产品。 网上商店的常见元素和商店上销售的产品会导致偶然的观察者相信网上商店是相关的。

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根据15 U.S.C. §1114、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5条第1114条进行商标侵权、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5条第1125条(A)提起商标侵权,以及违反《伊利诺伊州统一欺骗商标惯例法》。 被告被指为一个团体,而不是对经营网上商店的每个被告提起单独的诉讼。 与试图单独攻击每个造假者时,这种策略更具成本效益。 被点名为被告的公司名单已经封存,因此被告的确切人数不得而知。

被告尚未对申诉进行答复。 然而,从本案中,一个明确的教训是注册商标给原告的选择,否则他们不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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