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师起诉漂白剂报告超过 10 年前使用图片。SCHATZ诉T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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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艺术品以有形的形式固定时,版权是授予原创艺术作品创作者的一组排他性权利。 原创艺术作品的创作者有权复制、分发、展示、表演、传输和制作衍生副本。在美国版权局注册作品将加强版权法授予的排他性权利,但授予版权并非必要。 如果除版权所有者以外的人行使版权法授予的独占权利之一,则视为侵犯版权。版权所有者可以起诉,以禁令阻止侵犯版权的行为,并因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获得金钱赔偿。

被指控侵犯版权的人可以进行几种辩护。 两个可以阻止版权侵权诉讼的辩护是时效和合理使用。

时效法规规定了必须提起诉讼的期限。 在美国,版权侵权案件必须在索赔发生后三年内向法院提交。17 U.S.C. §507(b) 当版权所有者知道或应该知道侵权时,版权侵权索赔应计。如果版权所有者等待太久才提起诉讼,被告可以请求法院驳回侵权诉讼,因为侵权诉讼是在时效法规之外提起的。

那么问题就变成了何时在互联网上产生侵犯版权索赔?如果受版权保护的照片上传到网站,法规是否从上传文件之日或网站上次向用户提供照片时开始运行? 美国最高法院指出,当指控多起或连续的侵权行为时,可能涉及单独的应计规则。每次复制或分发侵权作品时,侵权者会犯新的错误。 这意味着每个侵权行为都开始一个新的限制期。彼得雷拉诉Metro-Goldwyn-Mayer公司,572 U.S.633,670(2014年)。

合理使用是一种法律原则,它允许在某些情况下未经许可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从而促进言论自由。《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了确定某样东西是否为合理使用的法定框架,并确定了我有资格作为合理使用的某些活动。 这些活动包括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和研究。 然而,这些活动只是可能符合合理使用条件的例子,不能保证法院会确定使用是合理使用。

霍华德·沙茨诉特纳广播系统案,公司2:20-cv-07585(C.D.CA 2020年)说明了一个案例,即时效和合理使用将成为原告需要克服的障碍。

本案的原告是一位摄影师,他拍摄了各种著名运动员的照片。 2009年3月,原告拍摄的阿尔伯特·普约尔斯的照片出现在体育插图的封面上。 原告声称,他们在2010年3月注册了这张照片的版权。

本案的被告是一个名为”布莱彻报告”的网站,由特纳广播系统运营。 被告于2010年1月12日以及2011年2月16日在其网站上发表了两篇关于阿尔伯特·普约尔斯的文章。 在文章中,原告的照片被转载。 2020年8月,原告以侵犯版权罪对被告提起诉讼。在投诉中,原告为包含侵权照片的文章提供网址。

此投诉提出了几个问题。 首先,诉讼时效可能适用于这种情况。 原告在申诉中提供的网址不包含任何照片。 投诉引用了侵权内容的屏幕截图,但展品中未包含屏幕截图。 虽然被告在送达投诉时可以删除照片,但如果这些图片在3年或3年以上确实从网站上删除,则比时效法规适用。

第二次合理使用可能适用。 原告的形象被用在一篇关于图像主题的文章,阿尔伯特·普约尔斯。可以提出一个论点,即有必要使用照片来说明本文的主题。

看看被告如何回应这项投诉,将会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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