摇杆开关设计拒绝注册为商标。IN RE CARLING

摇杆开关设计拒绝注册为商标。IN RE CARLING
商标传统上被视为制造商在其产品上设置的单词、短语或符号。但是,任何向消费者发出产品标识信号的任何东西都可以获得商标保护。商标的关键是,消费者在商标和商标所有人生产的产品之间进行关联。 美国商标法赋予商标的第一用户将他人排除在使用商标的品牌产品之外的权利,其方式会导致消费者困惑。 如果公司使用商标(最初由另一家公司使用)来以引起消费者混淆的方式对商品进行品牌设计,则可视为商标侵权。 商标所有人可以提起诉讼,以强制令阻止商标侵权,并因已发生的商标侵权获得金钱赔偿。
大多数商标是二维的,无论是文本还是绘图。 三维对象也可以注册为商标。贸易外观构成《商标法》第15条第2款(1052年)意义上的”符号”或”.C”。 商业服装最初只包括产品的包装或”装扮”,但近年来已扩大到包括产品的设计。它通常定义为产品的”整体图像和整体外观”,或元素的总和”可能包括大小、形状、颜色或颜色组合、纹理、图形等要素”。因此,商业服装包括产品形状的形状。
注册商业服装比普通商标申请稍微复杂一些。 当申请人申请注册产品设计或其他商业服装时,应考虑两个实质性问题:(1) 功能;和 (2) 独特性。 如果产品的设计对产品的使用或用途至关重要,或者它影响到产品的成本或质量,则产品具有功能性,无法注册。 关于独特性,产品设计永远不能被认为是固有的独特性,因此必须提交获得的独特性的证据。
商标申请人注册三维对象必须满足的标准可能会混淆,因此审查案例法是教育。
在 RE CARLING 技术公司,序列号 88279409 (TTAB 2021) 是一个三维对象的例子,由于未充分提交获得的独特性证据而未获得商标保护。
申请人在此案中申请注册其摇杆开关产品的配置为商标。”摇杆开关”是一个电气开关,您按一边打开设备,另一侧按下该开关将其关闭。 以上复制了要注册的配置申请人。
为了证明获得的独特性,申请人提交了设计专利,用于配置摇杆开关、目录、广告、员工声明、经销商声明以及复制申请人产品的竞争对手产品示例。
商标审查律师拒绝注册申请人的声称商标,理由是索赔的商标是非独特的产品设计,不作为商标,而且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第2(f)节取得的独特性表现不足。 申请人向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提出上诉。
TTAB 指出,产品设计永远不能具有固有的独特性,并且始终需要获得的独特性或次要含义的证据才能注册为商标。 事实上,其他生产商正在销售类似于申请人的摇杆开关,这提高了展示获得的独特性的要求。 TTAB 发现,员工和经销商陈述不能令人信服地证明其独特性,因为这些陈述来自对申请结果感兴趣的各方。 目录和广告也不足有说服力的证据,获得的独特性,因为申请人制作的其他摇杆开关设计是特色。
在产品设计应用程序中,关键的调查是产品设计是否在市场上使用和宣传,使消费者将产品设计与特定申请人关联,从而将产品视为来自单一来源的产品。TTAB的结论是,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设计具有独特性,并确认商标审查员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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