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WIZ商标案。JON BARGAINS v. P.C. RICHARD
商标是产品销售者用来识别其销售的产品的东西。单词、短语或符号是大多数人通常认为的商标,但任何产品销售者用来区别其产品与竞争对手的产品都可以被授予商标保护。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可使商标使用者获得权利。第一个使用商标来标识产品的人被认定为在先使用者,并相对于商标在后使用者享有优先权。使用者可以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商标,以加强与该商标相关的权利,但注册非获取商标权先决条件。
商标法并不鼓励商标所有者攒聚未使用的商标。在美国,商标注册过程的某个阶段必须提供商业中使用的商标的证据。为了续展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必须提交续展文件,以证明商标继续在商业中使用。如果商标所有者停止在商业中使用商标,那么商标所有者最终将放弃对商标的权利。
根据《美国法典》第15章1127条的规定,如果“权利人停止使用商标,且也不愿意恢复使用”,则该商标被视为被放弃。“不愿意恢复使用的意图可以从当时的情况推断。因此,放弃商标必须具备两个要素:1)不使用;和2)意图不恢复使用。如果有人认为一个注册商标已被其所有者放弃,那么他们可以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申请取消该被放弃商标的注册。当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新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有容易混淆的相似之处,而新的商标申请被拒绝注册时,新商标的申请人就有动机撤销商标。如果新的商标申请人可以撤销旧的、废弃的商标,那么就可以为新商标的注册扫清道路。成功地撤销放弃注册商标取决于证据。
JON BARGAINS INC. v.p.c. RICHARD & SON LONG ISLAND CORP, 2020-1013 (C.A.F.C. 2020)案件中,不常使用的商标在撤销程序中保留下来。
该案件始于JON BARGAINS INC(申请人)寻求在主注簿上注册“电子配件”的标志 WIZGEAR。
Richard&Son(异议请求人)根据《美国商标法》第15条第2款(d)(即1052(d))提交了反对商标注册的异议通知。理由是申请人的已识别商品标记WIZGEAR类似于Opposer的WIZ和NOBODY BEATS THE WIZ在消费类电子产品和配件领域的零售商店服务的注册商标,可能会引起混淆。 Opposer于2003年9月通过破产出售获得了商标和商标注册。从那时起,没有实体零售商店使用该商标进行运营,但是Opposer的网站在其网站上显示了商标。
申请人提起反诉,以中止商标使用和欺诈为由,撤销了Opposer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声称,在Opposer提交其使用声明和续展申请时,有意作出虚假陈述,称其是在唱片和磁带领域提供零售商店服务,以欺骗美国专商局。
商标审上诉委员会(TTAB)审查了证据,认定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是为了证明对方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或者对方已停止使用该商标并无恢复使用的意图,因此不予撤销。TTAB还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反对者欺骗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意图,因此,基于欺诈的撤销请求被TTAB拒绝。
对于申请人和反对者商标混淆的可能性,TTAB采用了Dupont标准。TTAB认定,两商标有混淆的可能性,因为,两商标相似,且商品和服务是密切相关的,商品的出售渠道相同,购买同类产品的消费者不能注意到两类产品的细微差别。基于此,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被驳回。申请人就TTAB的决定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后者确认了该裁决,但未发表任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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