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的数字下载创造版权并发症-迪斯尼诉。redbox

电影的数字下载创造版权并发症-迪斯尼诉。redbox

著作权法授予著作权人独家制作和分发原作品副本的权利。有版权的作品可以是照片或电影。当其他人, 而不是电影的版权持有者制作的电影副本被认为是侵犯版权。版权持有人可以起诉侵权者, 以制止侵权行为, 并获得金钱损害赔偿。著作权法被称为第一销售原则的例外。第一个销售理论, 编纂在17南加州 第109节规定, 不论版权持有人的利益如何, 个人若明知而从版权持有人那里购买一份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复制品, 即获出售、展示或以其它方式处置该复制品的权利。这意味着, 合法购买电影副本的消费者可以自由转售影片的副本。技术的进步在著作权法中产生了一些含糊不清的问题。在美国, 版权法在计算机和互联网是常用的家用工具之前就已经写了很久了。在过去购买电影, 你需要购买一个物理对象, 其中包含电影。但是互联网允许消费者下载电影的数码拷贝。这些数字下载不是物理对象。过去很明显, 消费者可以转售电影的实物拷贝, 但是版权法不清楚数字下载是如何处理的。数字下载能否在不侵犯版权持有人权利的情况下转售?一个处理这个问题的案例是迪斯尼企业公司 v。Redbox 自动化零售, 有限责任公司 (2:17-cv-08655)。迪斯尼是一家主要的娱乐公司, 拥有大量的受版权保护的电影。迪斯尼一直在销售 DVD 版本的电影连同一个代码, 允许消费者下载他们购买的电影的数字副本。Redbox 是一家自动售货机公司, 允许消费者租用或购买电影从他们的自动亭。Redbox 与大多数主要电影制片厂签订了分销协议, 直接从电影制片厂购买电影副本。迪斯尼拒绝允许 Redbox 分发他们的电影。为了绕过迪斯尼的拒绝, Redbox 已经从其他授权经销商或零售店购买迪斯尼电影。当 Redbox 获得包含数字下载代码的迪斯尼影片时, Redbox 将在单独的包中向客户出售该下载代码。迪斯尼控告 Redbox 声称, 出售数字下载代码是侵犯版权的行为。迪斯尼认为, 数字下载代码不是出售版权的电影, 这是一个许可证下载的数字版本的电影。案件中的法官偏袒 Redbox。法官认为, 迪斯尼零售包装上的语言并没有产生可强制执行的合同, 迪斯尼没有证明其违反合同论据很可能会在案情上取得成功。法官还同意 Redbox 的断言, 即迪斯尼滥用其版权, 试图限制在零售销售后再出售其电影的数字下载。然而, 法官并不认为, 为数字下载而转售代码的做法受到了第一个销售原则的保护。法官裁定, 第一个销售原则不适用, 因为当 Redbox 购买包含数字下载代码的零售包时, 不存在该影片的副本。因此, 法官设置了一个特殊的情况。数字下载不受第一销售原则的保护, 但限制转售合法购买的数字下载可能是版权误用。希望法官能发表一项裁决, 帮助澄清这一点。Redbox 已提出驳回此案的动议, 很可能会上诉此案。如果您对本博客的作者有疑问或意见, 请给我们发电子邮件: admin@uspatentlaw.cn admin@uspatent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