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是否保护数字出版商?
“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是否保护数字出版商?
互联网对一些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互联网深受影响的行业之一是新闻。在过去的媒体公司发布新闻和娱乐将有一个专门的记者工作人员撰写和发表文章。现在媒体公司让独立承包商出版文章变得越来越普遍。独立承包商在合同的基础上撰写文章,而不是公司的员工。一些媒体公司没有记者员工,他们发表的所有文章都是由独立承包商撰写的。
公司通常对公司雇员承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媒体公司的员工在履行工作的过程中承担着侵犯版权的行为,该公司可能会对侵犯版权负责。例如,如果媒体公司的员工复制了媒体公司分发的文章或照片,版权所有者可以起诉媒体公司,媒体公司可能对侵犯版权负责。媒体公司可能会有合理使用的辩护,但为了本博客的目的,我们将专注于谁可以对侵犯版权负责。
就媒体公司而言,员工独立承包商,媒体公司是否可以承担由独立承包商承担的侵犯版权责任? BWP Media USA Inc. v。Clarity Dig。 Grp。,LLC,No. 14-cv-00467-PAB-KMT,2015 WL 1538366(D.Coll。,2015年3月31日)。第十巡回法院确认了地方法院的决定,认为该媒体公司受到“数字千年版权法”的安全港条款的保护,免受版权侵权责任。
法庭如何得出这个结论?
第一 – 法院指出,“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第512条载有保护网络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免受货币责任的安全港条款,只有在通过使用该服务发生版权侵权时才允许有限的禁令救济。 17 U.S.C. §512(c)。法院指出,为了从安全港保护中获益,ISP必须首先表明侵权内容是以“用户的方向”存储的。17 U.S.C. §512(c)(1)。为维护安全港保护,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不得知道侵犯版权,并且必须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了解侵犯版权的情况下删除内容。
接下来法院审查了案件中的事实。法院指出,被控侵犯版权的媒体公司使用独立承包商来撰写文章。独立承包商负责生成文章并将文章上传到媒体公司的网站。在媒体公司与独立承包商的合同中明确指出,独立承包商的侵犯版权是媒体公司不能接受的。当媒体公司了解到独立承包商提交的涉嫌侵犯版权问题的文章时,这些文章被从媒体公司的网站上删除。
最后法院对案件中的事实适用法律。法院认为,由于这些文章是以独立承包商的方式上传到媒体公司的网站,而且由于媒体公司不了解侵权行为,“千年数位千禧版权法”的安全港条例保护媒体公司免受责任侵犯版权。
“数字千年版权法”的安全港提供了一个复杂的。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熟悉版权法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