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文章的屏幕截图属于合理使用的受版权保护的图片。 YANG v. MIC
版权法保护书籍、音乐、电影和照片等原始表达作品。版权是授予原创表达作品的创作者的一套专有权。著作权人享有复制、发行、展示、表演、传播、制作基于原作的衍生作品的专有权。如果有人未经授权行使其中一项专有权,就可能构成侵犯版权。版权所有者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制止侵权行为并获得经济赔偿。然而,美国版权法赋予的权利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美国版权法的限制之一是合理使用。在版权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声称其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使用受到合理使用的保护,而无需为版权侵权承担责任。
当法院面临版权侵权索赔的合理使用辩护时,法院分析了四个因素。这四个因素是:(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2)版权作品的性质,(3)所取部分的数量和实体,以及(4)使用对潜在市场的影响。
杨律师诉MIC网络公司案,18-cv-07628 (S.D.)纽约2019年)是一个涉及版权照片的复制被认为是合理使用的案件。2017年4月,原告拍摄了丹·洛克金特的照片。这张照片随后被授权给一家报纸,并被用在一篇题为《为什么我不再和性感女人约会》的文章中,文章的主题是关于Rochkind和他的约会生活。这篇文章触动了人们的神经,引起了公众对这篇文章的强烈批评。被告就这篇文章写了一篇博客文章,并附上了该报网站版文章的截图。屏幕截图包括原告的部分照片,原告起诉被告侵犯版权。被告声称他们复制的照片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并请求撤销原告的起诉。
地区法院指出,合理使用是一种肯定的辩护,因此被告有展示的责任
给定的用途是公平的。一个肯定的辩护可能会在一个驳回动议的“可能被裁定”中被驳回,“在申诉表面上,建立辩护所必需的事实是明显的”。因此,当“决定合理使用问题所需的仅有两项证据”是“原始版本”和涉嫌侵权的版本时,应通过驳回动议来决定该问题。
地方法院发现被告的使用照片是变革三个方面1)屏幕截图是用来确定报纸文章,解释为什么这是有争议的,2)屏幕截图作为报纸的批评文章的一部分,3)被告的文章使用照片,打算显示Rochkind正面,负面的评价。由于这些原因,地方法院认为被告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有利于作出合理使用的裁决。法院认为,这是为了被告的商业利益,然而,考虑到使用的强烈变革性质,这一因素就不那么重要了。
关于版权作品的性质,法院认为该作品具有创造性,因此这一因素对原告稍微有利。由于所使用作品的数量和实体,法院注意到被告的复制裁剪了原告照片的很大一部分。最后,关于使用对原告照片的市场或价值的潜在影响,法院认为被告的使用并没有创造出原告作品的替代品。
根据上述因素,即使是对原告有利的所有合理推论,法院也认为被告的使用在法律上是公平的,并同意了被告的驳回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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