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装设计师以侵犯版权为由起诉。NIRVANA v. MARK JACOBS

时装设计师以侵犯版权为由起诉。NIRVANA v. MARK JACOBS
版权是给予新表达作品创作者的法律保护。画家、雕塑家、摄影师、音乐家、作家都是创意职业,其作品可以受版权保护。 版权允许创作者阻止其他人复制他们的作品。创作者经常受到其他创作者作品的启发。从早期作品中汲取灵感并不被视为侵犯版权,因为版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 然而,灵感和模仿之间有一条细线。 如果新作品与之前的作品基本相似,则可能发生版权侵权。 外在相似性和内在相似性的两部分检验都证明了实质性的相似性。外在测试是客观的,要求原告确定它声称被复制的具体标准。公共领域中的思想、概念和元素等不可保护的元素被从外在测试中过滤掉。 内在检验是检验一个普通人对两部作品相似性的主观印象,是陪审团的专属部分。
例如,如果艺术家创作了一幅树的画,则艺术家对其绘画只有版权。 其他人可以自由地创作自己的树画,而不会侵犯艺术家的版权。但是,如果摄影师拍摄艺术家的树画,该画的照片将侵犯艺术家的版权。这张照片只是复制了这幅画,没有附加价值。因此,摄影师的画是艺术家绘画的衍生作品。 衍生作品是基于或派生自一个或多个已经存在的作品。常见的衍生作品包括翻译、音乐安排、文学材料或戏剧的电影版本、艺术复制品、作品的复制和已有作品的凝结。
如果摄影师在照片中添加一些东西,使其不仅仅是一幅画的照片,摄影师可以获得照片的版权,但仅限于摄影师为新作品增加一些艺术价值的程度。但艺术家仍然可以声称,照片侵犯了艺术家的版权,因为版权是一种专有权。版权不授予摄影师发布照片的权利,版权允许摄影师排除他人发布照片的权利。由于艺术家拥有原作品、绘画的版权,因此艺术家可以排除摄影师发布照片,因为它是衍生作品。
如果照片可以被证明是一种变革性作品,摄影师可以获得超过艺术家对绘画的版权的照片的版权。如果发现作品具有变革性,则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原始作品将被视为合理使用,并且变革性作品不会侵犯原创作品创作者的版权。
NIRVANA LLC, 诉 MARK JACOBS 国际, 2:18-cv-10743 (C.D.CA 2018) 是一个案例,它展示了当一项新作品与激励它的作品过于接近时会发生什么。 本案的原告是国际复兴乐队涅磐。 原告拥有其音乐和其他几个艺术作品的版权。 原告拥有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笑脸”设计和徽标,版权注册号VA0000564166,由库尔特·科班于1991年创建,1993年注册版权。 ‘166 版权在以上,右上转载。 原告自1992年以来一直使用该受版权保护的设计和标志来鉴定其音乐和许可商品。 ‘166 版权已授权用于数十种不同产品。
2018年11月,被告发布了一套名为”Bootleg Redux Grunge”的新服装系列。该收藏中包括具有与’166版权非常相似的绘图)的服装项目。 被告的画在左边转载。 2018年12月,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 原告声称,通过创建和销售与”166 受版权保护的”笑脸”设计非常相似的设计的产品,以及通过复制和展示这些图像来宣传被告”Bootleg Redux Gunge”系列,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版权。 被告以若干理由驳回控诉,包括两张脸并无实质相似。
审判法院认为被告的论点缺乏说服力,驳回了驳回申诉的动议。 关于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法院认为外在检验结果对原告非常有利。 笑脸的想法是不可保护的,但是,两个笑脸图纸有几个相似之处。 面部稍微不对称的形状,眼睛的宽放置,嘴的独特摆动和舌头的类似位置都被认为是两个笑脸外在相似的原因。
这并不意味着原告胜诉,而只是原告为可以继续审理的案件辩护。 然而,法官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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