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侵犯版权以显示版权照片的图像以出售照片?
是否侵犯版权以显示版权照片的图像以出售照片?
美国的版权法今天被公认为1976年。1976年,互联网作为一个研究网络处于起步阶段,仅供少数学者使用。互联网创造了1976年版权法不适合处理的新问题,这并不奇怪。美国国会通过了对1976年版权法的修正案,试图处理互联网创造的法律中的一些歧义。尽管法律制定者尽最大努力制定明确而简明的法律,但仍然存在许多歧义,涉及互联网上发生的一些活动是否构成版权侵权。当法律含糊其词时,由法庭的法官来制定规则来消除歧义。
经常要求法院处理互联网创造的版权法和歧义的话题是公平的使用原则。合理使用是通过允许在某些情况下无许可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来促进言论自由的法律原则。
版权法合理使用原则是Rosen v。eBay,Inc.,No.2:13-cv-06801-MWF-E(C.D. Cal。,2015年1月16日)的主要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摄影师指控互联网市场上的版权侵权网站。
原告罗森(Rosen)拍摄照片并许可这些照片用于各种杂志。被告eBay是互联网市场,经纪商买卖双方商品交易。一些卖家使用eBay出售包含罗森照片的物理杂志。卖家在eBay上创建了列表,并将这些杂志的图像上传到eBay,以说明出售的内容。上市的照片包括罗森的照片。罗森起诉eBay声称侵犯版权。 Rosen声称用户创建了包含他的照片的图像和eBay使用的内容分发网络的列表,显示用户创建的列表侵犯了Rosen对他的照片的版权。 EBay声称显示包含罗森的版权图像的图像是合理使用的,不是侵犯版权。
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案例,如果这是出售二手杂志,罗森就不会有版权侵权的索赔。在二手书店,卖家可以向买方显示物理对象,并且不需要创建杂志的图像。但是在互联网上,卖方只能向买方显示出售物品的唯一方式,该物品的图像是必要的。
法院认为eBay对图像的使用是合理的。
法院认定,“根据第一销售原则出售该杂志的杂志,包含描述版权作品的杂志的副本并不违反”合理使用原则“下的”版权法“。在得出结论中,数字作品的展示是合理使用的,法院发现“整体看待着版权保护的目的和使用照片的用途”,有关的副本显然没有取代原作品的市场,被使用与原始照片的目的基本不同,促进了“强大的法律二级市场”的发展。关于内容分发网络,法院没有对公平使用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发现这种分配是“使用互联网的必然和必要的一部分,最终是在公平使用原则的保护范围内的微不足道的活动E“。
互联网给版权法增添了一个新的皱纹。似乎无辜的活动可能被视为侵犯版权,因为版权法没有具体处理这些活动。如果您对版权法有任何疑问,最好联系有经验的版权律师帮助您解读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