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向学生传播无照的课程材料侵犯版权?
是否向学生传播无照的课程材料侵犯版权?
版权是授予某人的一组专有权利, 用于创作原创作品。 尽管美国版权法使用了 “作者” 一词, 但该词包括许多其他创造性职业, 如画家、雕塑家、摄影师、音乐家和软件作者。作者的原创作品是由这些创造性职业之一创造出来的。 作者可以在国会图书馆注册其版权, 以加强与版权相关的权利, 但作者无需注册就可以获得其作品的版权。版权赋予作者在原作基础上复制、分发、表演、展示、传输和制作衍生作品的专属权利。如果版权所有者以外的人试图行使这些可被视为侵犯版权的专属权利之一。版权所有者可以提起诉讼, 要求强制令停止侵犯版权, 并对已经发生的侵犯版权行为获得金钱赔偿。
授予版权所有者的专属权利不是无限的。 合理使用是版权法的一个要素, 它免除了被告侵犯版权的责任。公平使用存在的原因是版权法旨在促进艺术和科学的进步, 公平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事物是促进进步的一种用途。法官在合理使用辩护中考虑的四个因素是: (1) 您使用的目的和性质: (2)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 (3) 所占部分的数量和实质内容, 以及 (4) 使用对潜在市场的影响。
大学教育的一个重要成本是教科书。 学生被要求购买每本可能花费数百美元的教科书, 有时教科书没有教授想要教授的所有材料。 技术使复制和分发书籍内容变得更加容易。一些大学教授选择复制多个不同的教科书摘录并将其分发给学生, 而不是让他们的学生购买多个昂贵的教科书。 那么, 问题就变成了大学向学生电子分发无照版权作品是否合理?
一个说明对侵犯版权行为进行合理使用辩护的案件是剑桥大学出版社诉 albert, 16-15726 (2018年10月19日第11 cir)。 本案的原告是大学教科书的出版商。 被告是一所未经许可分发原告教科书数字副本的大学。原告被起诉侵犯版权。 地区法院对大学的行为适用了四个合理使用系数, 并赋予每个要素一个具体的价值。地区法院认定, 该大学侵犯了版权, 但在48起侵权案件中, 有44起是合理使用的。 原告提出上诉。
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地区法院的合理使用裁定, 并将其发回重审。 关于第四个合理使用系数, 第十一巡回法院认为, 地区法院正确地得出结论, 核心问题是, 使用是否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害, 从而使其受到以下方面的损害:严重损害版权所有者出版作品的动机。关于第三个公平使用系数, 第十一巡回法院驳回了地区法院的裁决, 即出版商收取的许可证高价格证明大学使用的内容超过了否则可能被视为公平使用的理由。十一巡回法院指示地区法院将四个合理使用因素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 而不是对另一个因素给予具体的权重。
尽管地区法院最初站在大学一边, 但在本案中, 公平使用似乎不会是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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