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正在上传您的现场音乐会版权侵权视频? COMERCIA诉HAB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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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是授予新表达作品创作者的一组专有权。 音乐、舞蹈和电影等表现力的作品都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 创作者在有形媒介中修复其表现力的作品时,将获得版权。 这意味着,当创作者将其乐谱保存到硬盘、写下舞蹈例程的说明或录制其表演的视频时,他们将获得作品的版权。 版权注册将授予创作者额外的权利,但注册对于授予受版权保护者来说并不需要。 版权授予其所有者基于原件复制、分发、执行、展示、传输和制作衍生作品的专属权利。 如果版权所有者以外的人试图行使这些专有权之一,则可视为侵犯版权。

现场音乐会是一种流行的娱乐形式。 移动电话已经从单纯的电话发展到微型电视广播工作室。 许多参加音乐会的人想通过用手机录制视频来纪念这次活动。 音乐会观众没有意识到的是,录制音乐会可以被视为侵犯版权。 许多人可能认为录制自己的视频受到合理使用的保护,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不是真的。 合理使用是为有限和”变革性”目的复制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例如评论、批评或模仿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此类使用无需版权所有者许可即可进行。

合理使用是侵犯版权的肯定性辩护。 这意味着版权被告必须为辩护辩护,并提交证据到法院,以证明其使用符合合理使用条件。 17 U.S.C. § 《美国版权法》第 107 条概述了评估合理使用问题的以下四个因素:(1)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此类使用是商业性质还是用于非营利性教育目的;(2) 使用目的和性质。(c) 使用目的和性质。(c)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此类使用是否属于商业性质或是否用于非营利性教育目的;(2)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三)与整个受版权保护作品相关的部分的数额和实质;(4) 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任何单一因素都不确定合理使用,法院可以自由寻求合理使用,即使四个因素中有三个不利于合理使用。 由于合理使用因素可以解释,因此,研究先例,看看法院如何将合理使用分析应用于某些事实模式,是有好处的。

COMERCIA银行 – 信任,N.A. 诉 HABIB.17-12418 (D.C. MA 2020) 是围绕一个人在音乐会上录制自己并将视频发布到社交媒体的案件。 本案的被告在普林斯的音乐会上录制了五张自己的唱片。 这五段录音包含普林斯在美国版权局注册的六篇音乐作品的可识别部分。被告描述性地将视频描述为”令人惊天”和”罕见”的王子表演,并鼓励社交媒体用户在他的网页上”订阅和评论你不会后悔! 王子的遗产以侵犯版权为由提起诉讼,被告声称他的视频构成合理使用。

法院依次审查了合理使用因素,最终认定原告胜诉。 法院认为第一个因素,即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果断地权衡了合理使用。 法院认定,被告的使用属于商业性质,因为视频被张贴到社交媒体上,目的是增加对被告社交媒体账户的流量。 被告的使用被认为没有变革性,因为音乐无论如何都没有改变,被告的视频中也没有批评或评论。

第二个因素,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被发现不赞成合理使用,因为音乐作品是高度创造性的作品,是版权保护的核心。第三个因素,即所使用作品的数量和实质,也与合理使用进行了权衡,因为被告记录了音乐作品中重要而有价值的部分,这些部分是作品的”心脏”。 关于第四个因素,即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法院认为,被告的视频将流量从Prince授权的社交媒体渠道转移,剥夺了他的遗产广告收入。

法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即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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