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声读物公司回应出版商的侵犯版权指控。CHRONICLE v. 音频
有声读物公司回应出版商的侵犯版权指控。CHRONICLE v. 音频
版权是授予新表达作品创作者的一组专有权。 绘画、书籍、照片和录音等作品均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当作品固定在有形媒介中时,美国版权法自动授予此类作品的创作者版权。 版权所有者可以在美国版权局注册其版权,以加强与版权相关的权利,但注册不是创建版权的条件先例。 版权法赋予版权所有者根据原创作品复制、分发、展示、表演、传输和制作衍生作品的专属权利。 如果某人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而行使这些专有权之一,可被视为侵犯版权。
版权法赋予版权所有者对其作品相对全面的控制,但版权法赋予的权利有一定的限制。 对版权侵权的公平使用辩护将为通常被视为侵犯版权的行为开脱。 合理使用是版权被告必须辩护的辩护,必须向审理此案的法院进行辩护。 当被告提出合理使用抗辩时,法院将审查几个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1)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使用是商业性质还是非营利性教育目的;2)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3) 与整个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相关的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4) 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应该指出,”变革性”用途更有可能被视为公平。 变革性用途是指那些增加新内容、具有进一步用途或不同特征的用途,并且不能替代作品的原始使用。
在CHRONICLE BOOKS,LLC等人诉AUDIO,公司,19-cv-7913(S.D.NY 2019),被告提出了合理使用辩护,这将是教育观察法院如何审查合理使用因素。 本案的原告是图书出版商。 原告认为一本书的每个方面都是单独的财产,可以单独获得许可。 例如,精装书、软装书、大印刷书籍、外语翻译和电子图书都被视为单一版权作品的单独方面。原告授权向被告发布其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有声读物版本。 被告经营一项流行的有声读物服务,让顾客可以下载和收听他们喜爱的书籍,大声朗读。
最近,被告宣布推出一项新服务声音字幕。 声音字幕允许用户在播放有声读物时阅读有声读物的文本。 声音字幕服务将获取有声读物中的语音,在播放音频时将语音转换为文本,然后在用户的屏幕上显示文本。 原告对这项服务表示反对,因为被告已授权复制有声读物,而不是电子书。 原告以侵犯版权为由提起诉讼,并请求发布禁止发布可听字幕的禁令。 被告以各种抗辩理由回应投诉,包括使用这些理由是合理使用。
被告辩称,其使用具有变革性,就像录制电视广播到录像机一样具有变革性。 索尼公司诉环球城影城公司,464美国417,429(1984)被引用作为先例,以支持断言,声音字幕是变革性的。 使用的目的和特点是增强已购买有声读物的用户的体验。 被告声称,声音字幕是扩大使用有声读物的一种工具,而不是电子书的替代品。 关于工作的性质,被告声称这一因素是中立的。 对于第三个合理使用因素,即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被告声称,没有更多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用于制作向用户显示的标题。 对于第四个合理使用因素,被告声称,声音字幕将”对被版权保护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没有明显影响”,因此,”为了保护作者的动机,不需要禁止”。创建。
声音提出强有力的论据,声音字幕产品有资格作为一个合理使用。 然而,由本案的法官决定被告的论点是否具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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